當看到那些反管的學者在說明欄中加上一堆頭銜(XX學會理事、XX委員會委員),落落長的「兼任」職務,我們不禁納悶,那些指摘管教授不可以兼任「獨立董事」,理由是這樣他就無心教學的人,是不是也可以一併看看自己的落落長的「頭銜」?而且,假設以後我們一律禁止大學教授「兼職」,我猜過半以上的大學教授會舉雙手贊成。
猶記得筆者自己大學上課時,台上老師不只一次抱怨被「考選部」找去公共服務(出國家考試考題以及批改考卷,因為報酬與付出時間心力不成正比,老師們戲稱去考選部都是去公共服務),也不止一次抱怨下課後還要趕去法務部、內政部參加開不完的會(領車馬費算不算教授的業外收入?)、或是等一下還要去別的大學審碩博士論文(審非自己任教大學學生的碩博士論文的審查費算不算教授的業外收入?),更甭提大學教授三不五時還要被以「學者專家」身分(如果他們還不叫做學者專家,誰才叫做學者專家?)被找去各部會當訴願委員會委員、被法院傳訊開庭、出具鑑定意見書,甚至還有某些教授固定會被電視台找去參加或主持談話節目等等,族繁不及備載啊。
如果我們一律禁止大學教授常態性的兼職,那臨時性(但每年或每季都會出席)的呢?去考選部出國考考題及批改考卷算不算?去教育部領車馬費開會算不算?短期性的呢?去大陸免費講學一個月算不算?是不是沒完沒了?
等等,話題扯這麼無窮無盡,是不是可以用來支持教育部拒絕發聘?假設因為管院士「道義上」(而非「法律上」)不能兼任獨董,所以要「拔管」,那這發地圖砲擊中的恐怕不只有臺大上百名教授。
再來,最近臺大的學生也加入戰局。有位文學院代表出身的「臺大學生台大學生代表大會議長」最近上了新聞尤其出名。在他(主筆?)的聲明中第一段就寫「教育部依法有權駁回遴選結果,且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即便遴選委員不須迴避,亦足以構成解除校長職務之要件。」
我們相當納悶的是,法律學者之間對教育部到底「依法」有沒有權利駁回遴選結果就意見紛飛(「拒不發聘」與「駁回遴選結果」在法律上意義不盡相同),這位「議長」怎麼就斬釘截鐵的當起了終審法院法官?再者,管院士兼職是否「違法」,也是正反兩說還在角力,「事證明確」這四個字也不知道怎麼就這樣碰出來了。
而且「學生代表大會議長」跳出來說話,到底他在學生會中扮演的角色是什麼?為了認識這個「議長」,我們找了臺灣大學學生會的「自治規程」,第19條規定:「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學生)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可見學生代表大會的議長除了在學生代表大會開會時主持會議,就像立法院的院長,而代表大會主要的任務是監督學生會,相當於立法院監督行政院的意思。結果這位「議長」找到了其他學生代表發文「監督」大學校長當選人?奇了,那臺大學生會「會長」難道神隱了嗎?(假如立法院蘇嘉全院長跳過蔡英文總統,向國際新聞記者發表台灣「國家」的意見,不知道我們的蔡總統心裡會是什麼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