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企業注意了,悄悄地,美國的「長臂管轄權」暴長N倍、幾乎要把全球所有企業都圈入臂中管轄了。
監理單位要求披露溫室氣體排放
近日英國《金融時報》在一篇《美國治下的和平與綠色的「美麗新世界」》的文章中,討論了此事。這篇文章的2名作者中,一名是投資銀行家,一名是當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高級出庭律師。
事情起由是美國證交會提出的一份溫室氣體披露新規則,坦白說,這麼一份「瑣碎又技術」性的規則、枯燥到看了會打瞌睡的文件,除了被美國證交會管轄下的掛牌上市企業外,不會有太多人關注,那些不在美國設點作生意、更未在美掛牌的外國企業,百分之百覺得事不關己。
但實際情況則是:魔鬼藏在細節裡,仔細看其規定,就發現許多企業都難逃管轄。
這份新規定要求美國上市公司披露所謂的「範圍三溫室氣體排放量」(Scope 3 GHG emission),範圍1與2是公司直接排放、使用的能源等也罷,範圍3卻是要求「涵蓋一家公司價值鏈上的上游和下游活動(例如供應商或分銷商)所產生的間接排放」,或與客戶使用該公司產品有關的間接排放。
納入所有上下游往來海外企業,等同全球納管
用白話文講就是這個規定已是「包山包海」,等於把所有與美國企業有來往的上下游國外公司都涵蓋在內。如果一家外國公司,既不在美國設點營運、更無在美掛牌,連金融往來都避開美國金融機構,只是賣一點「小東西」給美國企業,但這在定義上就是涵蓋在一家美企的供應鏈中。過去,不論這家企業作了什麼好事、壞事、排放污染多嚴重,美國都不會管也管不了,但有了這個新規定後,老美的長臂就伸過來了:這家企業「納管了」,因為其排放是屬「範圍3」。
美國是全球最大經濟體,同時在全球產業供應鏈與價值分工鏈上居於核心地位,大部份國家的重要企業,都跟美國有直接或間接的往來,可能是上游供應鏈、也可能是下游經銷商…..,或甚至只是純粹「客戶」,在這個新規定下,都成為管轄對象。
難怪作者要「驚呼連連」,稱此規定「將治外法權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這簡直像是打了雞血的治外法權」。
打了雞血的治外法權,坑陷國外企業的美國陷阱
傳統上西方的國家主權觀念與原則,當然不允許外國以其法律延伸到境內管轄,但美國卻能以其傲人的國家力量突破此原則,讓其國內法直接適用其它主權國家的公民,有人稱此權力為「超領土域外管轄權」,其本質其實就是殖民時代的「治外法權」,現在大部份人把美國以其國內法在全球管透透的作法與權力稱為「長臂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