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立法院通過公司法修訂條文,外界較矚目者,一個是所謂的「大同條款」,一個是所謂的「SOGO條款」,雖然最後通過的結果,讓部份業界擔心、部份政客罵聲不斷,不過公允的講,最後結果應該是可被接受、問題不大。
這次修法爭議最多的條文是第173-1條所謂的「大同條款」,依照原來的法令規定(包括公司法與證交法),雖然一般股東有權利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但不是要過董事會這關、就是要主管機關許可(董事會不處理請求情況下);經濟部提出的修法是讓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但引發企業界強烈反對,在修法前登報表明立場,要求必須「持股超過1年」才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立法院通過版本則是妥協為「持股超過3個月」。
這個條文所以會引發矚目,關鍵在其可能影響公司經營權的爭奪、易主,原本必須要董事會通過才能召開臨時股東會的規定,明顯是向公司派傾斜,因為董事會當然是掌握在公司派手上;修改後讓持股過半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顯然把公司派原本「卡關」的權利拿掉,反對者強調這會造成公司經營權不穩定,助長市場派氣焰,甚至強調會「讓中資長驅直入,吃掉台灣的上市公司」。
有這麼嚴重嗎?
先看看道理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公司法人原本就是一個「惟錢是問」的體制,資金雄厚、持股占多數者,在股東會中就享有「等比例的決定權」;如果一個制度,是讓持股多數的大股東,被持股少但已先掌握公司的公司派完全排除在外,顯然不合理。
再說公司在上市掛牌後,在外流通股權原本就是自由流通,政府或制度不需要、更不應該一定要保障原來的經營者(公司派)。不論公司派是因經營績效太差、或是賣股變現過頭導致股權太少,允許新的持股者挑戰甚至取代原有經營者,既合情合理、同時也是制度設計的原始意義。如果制度設計高門檻,讓公司派不易受到挑戰、甚至很容易就保有「萬年政權」,只會讓經營者懈怠甚至上下其手。
至於擔心造成經營權更替頻繁、不穩定的經營權影響公司經營,坦白說,沒那麼嚴重,因為實質門檻還是相當高。市場派要對一家上市上櫃公司增加持股到過半,而且排除徵求來的委託書,實務上難且不常見,耗費的資金亦不低。即使市場派看上某股價低的公司要進貨,但在市場上掃貨必然讓股價上揚,如果公司派防衛性進場拚股權,股價飆更高,市場派要付出更多的資金才能吃足過半股權。
一旦市場派達標,對一個持股已過半的大股東,有什麼理由把其擋在外面?原有公司派易位也是合理。至於擔心新入主的市場派「亂搞公司」,從利益誘因觀點看,機會相對較低,因為市場派持股過半,則利益與公司已密切掛在一起。倒是那些持股比例過低的公司派,更有誘因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