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在東京新落成的宮殿中,盛大舉行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的頒佈大典。當時由擔任內大臣的三條實美將《憲法》呈給明治天皇,後天皇賜敇語後,再將《憲法》交給新政府第二任總理大臣黑田清隆(出自薩摩),至此日本成為東亞第一個擁有憲法的君主立憲國家。
憲法頒佈後,1890年7月1日,日本舉行了首屆的「眾議院議員」選舉。當時規定--必須年滿25周歲以上、在選舉名冊制定前一年內繳納直接國稅(土地、營業及所得稅)15日元(不低於現今的30萬日圓/2011年)以上或所得税3年以上者之「男子」才有選舉權,總計當時全日本有選舉權的人數約有46萬人,部份貧窮的鄉鎮如──北海道、沖繩則是完全沒人擁有投票權;而作為候選人的條件則是──須年滿30歲的男子,同時繳納2,000日元的保證金,且若不能得到法定的票數,將沒收保證金。以當時的幣值與平均收入來推算,2,000日元是一筆天文數字(不低於現今的4,000萬日圓/2011年),選區原則上採用小選區制,依人口數/每12萬人得選出一名議員,議員定額為300人。
也就是說,當時日本的選舉制度具有嚴格的「財富排他性」和「性別歧視」,紀錄顯示:當時實際擁有選舉權的人數只占日本總人數(約3,300萬人)的1.1%左右(選民總數約為45萬人)。也就是所謂選舉,其實是有錢有勢人才玩的起的遊戲。
之後日本有關選舉的條件慢慢放寬,直到1925年的加藤高明(Kato Takaaki,1860~1926)組閣後,為符合「民本精神」,才取消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財產(納稅)規定與限制,但女性依舊沒有投票權,而且選舉也僅僅局限於眾議院(下議院)議員的選舉,參議院(上議院/貴族院)議員則由天皇直接任命。為了防止社會及共產主義者進入政壇,加藤內閣在公布新選舉法時,也公布了治安維持法。不過即使選舉條件大幅放寬,總選舉人占全國人口的比率也不過達到20.8%而已,選舉人總數為1,240萬人。
日據臺灣也有跛腳民主選舉
同一個時期的臺灣,總督府也分別在1935及1936年,舉行了首次「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市、街庄(協)議員)」及「臺灣州會(州會議員)」(註一)選舉。
與日本本土相同,在這場號稱臺灣首次的「民主選舉」中,一樣是有很多限制的,而且更不公平:例如應選的議員名額當中──只有一半開放民選,另一半則必須改由官派;此外,臺灣女性跟日本本土的女性一樣沒有投票權,而想擁有投票權,除了必須年滿25歲、戶籍必須有居住滿6個月以上的限制外,還得有年繳稅金5圓以上之證明(日本已在1925年廢除選舉稅額規定,改採成年男子普選),這對當時普遍貧窮的臺灣人來說,是相當高的納稅額,使得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局限於地主與富裕階級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