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類是有些私立大學以「National」為名(當譯為「國家」或「國民」,不能譯為「國立」),例如在菲律賓的馬尼拉就有一所National University,美國加州的聖地牙哥也有一所私立的National University,佛州的邁阿密有一所American National University。也有需要藉此澄清:美國並沒有國立大學,所以當他們說 「national universities」時,指的是「全國性大學」,而與「地區性大學」(regional universities)相區隔。
另外,有些國家行聯邦制,聯邦辦的大學冠以「Federal」字樣,例如瑞士的蘇黎世聯邦理工大學(Eidgenössische Technische Hochschule Zürich, ETH Zurich)與洛桑聯邦理工大學(École Polytechnique Fédérale de Lausanne, EPFL)。巴西有里約熱內盧聯邦大學(Universidade Federal do Rio de Janeiro),但並非所有聯邦辦的大學都冠以「聯邦」;又在巴西,最有聲望的大學是聖保羅大學(Universidade de São Paulo),並非聯邦大學。
其他各地的大學,無論是政府立的大學(如中國大陸的北京大學、南京大學、復旦大學。日本的東京大學、京都大學、……等等),或是全國性的公法人大學(如聯合王國的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倫敦大學、愛丁堡大學,法國的巴黎大學Université de Paris、義大利的羅馬大學Sapienza-Università di Roma、荷蘭的萊頓大學Universiteit Leiden、……等等),其名稱中都沒有「national」這一形容詞。甚至專制的朝鮮人民共和國的國立大學也都未冠以「國立」之名。
回過頭來看我們自己。首先,據《中華民國憲法》的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中央「立法並執行」教育制度,省、縣「立法並執行」教育,惟「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又據《大學法》第四條,「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以下簡稱公立)及私立。」「國立大學……之設立……,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之設立……。」
可見,本來國立大學不宜多設,政府應多設地方性的公立大學;又,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或補助。」然而在臺灣地區,我們竟共設有45所國立大學,都冠以「國立」之名,難免貽笑國際。這有必要嗎?合適嗎?又合乎法理嗎?設立這麼多的國立大學,於是每所國立大學都相當「地區化」,與「全國性」的意義也大相違背。一所大學掛上了「國立」牌就應有「全國性」的樣子,現今卻越來越像是在「掛羊頭賣狗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