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再起爭端,這次一把火燒到台大人事室。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今日下午於監察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於校長遴選中,最重要的並非利益迴避,而是事前的「資訊揭露」,有揭露才能討論是否需要迴避,並出示台大相關公文書,直指台大人事室做為遴選委員會幕僚單位,若當初可以認真蒐集候選人資料、即時提供,就不會選完還有這些問題,因此予以糾正。此外,對於台大僅18.46%專任教師按規定兼職,遠低於國內平均31.91%,「顯然不足以為各界表率」,而教育部也未能有效監督其落實兼職規定。
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調查台大校長遴選違失案,歷經半年調查完畢後,認定台大、教育部有重大違失,應予糾正,並於今日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台大長期不依法行政,僅18.46%專任教師按規定兼職、產學合作回饋金收取不合理等現象,糾正台大及主管機關教育部應檢討、改善。
高涌誠表示,調查期間共訪問了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台大主秘林達德、人事室主任黃韻如、1位校務會議代表、3位校長候選人,以及台大教授林明昕、顏厥安、中研院副研究員邱文聰等多位學者。
高涌誠說明,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原則上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但教育部在93年5月5號訂定了兼職原則,一般軍公教人員,支領兼職費上限以2個為限,每月總支領金額不得超越1萬6000元,兼職費用並由學校轉發。
高涌誠表示,依據《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兼職機關須是與學校已建立產學合作,而若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或學校規定有更嚴格者,則從其規定;根據《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回饋金及分配辦法》,擔任獨立董事者,如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以上,每年收取學術回饋金不得低於50萬;擔任薪資報酬委員者,回饋金不得低於25萬,若同時擔任者則擇高。
高涌誠:依據證交法,獨董為當然審委員會委員,薪酬委員並非當然委員
高涌誠並指出,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獨立董事為當然審計委員會委員,但薪酬委員並非當然委員,這也是有薪酬委員會另有回饋金規定的原因,因為此2件事不必然連結。
根據監察委員調查,管中閔自2017年6月14日起,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3項職務。其中獨董部分,為去年4月28日向台大提出申請,並於5月17日獲前校長楊泮池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