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濫訴肇逃案—無人肇逃、檢方起訴?

2024-05-1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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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肇逃罪》為刑法第185之4條所明定,基本上已涉重罪(得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肇逃,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細看桃院 110 年度交訴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可證明黃檢提起公訴之110 年度偵緝字第1039號起訴書記載:「起訴書中所載被告詎於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等候』警方人員到場處理而『逕行離開』,認被告另涉犯刑法修正後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惟查,該號判決載:「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車禍發生後,『被告有留在現場』等語(見偵字卷第81頁),又警員到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桃市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偵字卷第41頁)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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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見此心想:「黃檢該案起訴,完全沒看卷證?」至於桃檢公訴檢察官以《110年度聲撤字第5號》撤回起訴書,此為《刑訴》第269條所定,筆者尊重之,但提醒往後「應多注意維護民眾權益」,豈是「檢方愛起訴就起訴(肇逃為「非告訴乃論」)」,及自「發現錯了」檢方就寫理由撤回?(笑)

結語:檢方公訴品質之大課?何人來監督?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透過該案,黃檢確實幫吾人上了一課「檢方公訴品質之大課」,而檢方這白色巨塔,冤案血淚斑斑,姑不論檢評會「眾多不付評鑑」決議,就已移送懲戒法庭之評鑑決議以觀,檢察官陳立儒發生輕微車禍對女子要求《做愛肉償》,陳檢對女學生稱:「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懲戒法院(112 年度懲字第5號懲戒判決)罰俸三個月,是否可明輕重?或可見現任檢座人品素養。嗣比對黃檢濫行追訴該案,「無人肇逃卻提起公訴?」重點仍在於「何人來監督檢方偵查、公訴品質」,難道冀望檢方自律?

拙文《漫談邢泰釗維基百科、檢察官跟騷案》提到檢察官魏偕峯被雲檢女性同仁提告《跟騷法》,其情況略以:「魏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該署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本署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加上近期(5/10)檢評會112年度檢評字第182號,同樣記載施檢(已退休)對三位女性之性騷擾行為成立,亦當靜待懲戒法庭判決。以上種種爭議,當可詳觀,難道該說冰山一角?筆者突然又想起邢泰釗找檢察官黃睦涵(註:已轉任律師)拍攝《正氣微電影》,詎料黃睦涵卻「私加」偵查中被告LINE及通訊,此種正氣,蒸氣騰騰猶如蒸包子,自吹(自炊)之餘,足徵邢泰釗識人之明。略舉以明,邢家軍有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現況之廉政署長莊榮松、調查局長王俊力、前南檢檢察長葉淑文、現任雄檢檢察長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也不知今年五二零改朝換代,賴政府上台後,檢方高官是否依然?檢警調腐敗至此,治安敗壞民怨如斯,賴清德完全看不到吧?不聽不聞、不見不察,高坐上位,容任檢方風氣腐敗暨殘苛虐民,且看來年民意如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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