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外配聲請通譯遭拒案」及「檢察官跟騷之移送懲戒案」

2024-07-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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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情形筆者直接戳破,這不就是任何一位檢察官原本應做的?怎突然「訴諸紫袍正義?青天明鏡大老爺般?」當基本刑訴訴訟制度「實質保障(為外籍人士或外配聲請通譯)」卻成了「罕見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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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情況,係筆者「今年」在雄檢為「個案當事人之外籍配偶」聲請通譯,用以保障新住民權益。該外配來台多年(當事人已取得身分證),但其中文語言上僅能簡單口述,中文文字多半不認識,筆者與該當事人討論、開會,乃至於雄檢庭外均有其姐妹或親友陪同,協助「該外配了解語意、談述、表達內容」。

至於法律人之專業用語?筆者認為溝通具有困難,必須反覆及耐心說明之。案經筆者向雄檢承辦檢察官聲請「通譯協助(包含書面及開庭時均提出聲請)」,「該位D檢察官認為沒必要?」

內行看門道。假設某新住民(通常為越南籍、印尼籍)無法有效通達「國語」或不懂中文文字,此時必然有請通譯到場協助之必要性!偵查程序中,某些當事人(外配)根本聽不懂檢察官「某些」問話內容,乍聽回答「嗯嗯、對、是」,但外配真的聽得懂?若要充足新住民之人權保障,需有輔助者(例如通譯)耐心在旁邊翻譯及解釋,並請該位新住民或外配當事人「嘗試理解」及審慎回答訊問。法律人捫心自問,外配真的聽得懂?一直「嗯嗯、對、是」,請問檢察官前句問什麼?後句問什麼?此類型問技巧「運用之妙存乎一心」,還需要筆者多說?

知法!卻忘了《刑訴》根本精神:保障人權!

雄檢該偵查庭D檢座喝令「不要干擾檢察官訊問,再打斷檢察官訊問就請律師你出去!」筆者當庭大喊:「檢座您請我出去看看?」該外配「語言」不通不暢,檢方這樣自稱保障人權?何妨雄檢檢察長洪信旭(綽號司法獒犬)調閱「庭訊錄音」客觀檢視以明?當以個案觀察,檢方口頭講一套,實際做一套,口口聲聲保障人權、保障新住民,實際實情呢?個案中連請通譯之權益都遭剝奪,「檢方說一套做一套?」,這才是真實的實情!

去年7月賴清德選前稱:「希望未來台灣人民都可以深吸一口氣,深深呼吸到民主自由人權。」不包含新住民吧?也對,新住民族群區區選票,怎可能入的了「檢方法眼及被保障?」當7/17立院漏夜審議《新住民基本法(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筆者公開譴責雄檢罔顧新住民權益!賴清德當可責成卓榮泰、鄭銘謙查證「雄檢該開庭實況錄音」看看?

真正解答在這裡。筆者該案「外配當事人為告訴人!」(笑)讀者們前面一定下意識多認為是被告。該位外籍配偶來台多年且已取得身分證,跟台灣丈夫生了幾個孩子,然而丈夫逝世,遺產有遭侵占、偽造文書等疑。然後D檢座當庭揶揄:「律師你有問題就移送懲戒,反正都有錄音!」、「律師你講得好像檢察官會害人一樣!」筆者直接斥責:「當事人(外配)就聽不懂呀!」、「庭上還知道我方是告訴人喔?」個案中檢座嘲諷又何妨,送懲戒有用嗎?該情形筆者保證百分之百沒用!只因尊重檢察官「偵查技巧」及「個案職能」,然後?然後下面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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