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外配聲請通譯遭拒案」及「檢察官跟騷之移送懲戒案」

2024-07-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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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跟騷案之移送懲戒》:為何檢察署女性同仁提告?

魏檢跟騷乙案,日前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作成113年度檢評字第55號決議書:「受評鑑人(魏檢)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以下評析該案,魔鬼藏在細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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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跟騷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原則上係「告訴乃論」,法院對於跟騷犯行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例外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跟騷行為,採「非告訴乃論」,法定刑為五年以下)。對於被告違法之跟騷行為,常見被告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據此結案。(註:被害人是否因個人隱私,或遭受職場施壓等不另論)

當被害人飽受「跟騷之苦」進而「忍無可忍」提出告訴,可觀察出「多次之跟騷行為及時間(長期)」,其跟騷行為態樣略如:跟蹤、盯梢、守候、尾隨、傳訊息或電話等等,於職場上多伴隨(隱性)霸凌之態樣,例如:以言語或動作之威脅、嘲弄、辱罵等,其發生地點多在被害人之職場工作地點或生活住居所等。

問題是:「檢察署同仁書記官A女『遭到檢察官跟騷』,為何『膽敢』對魏檢提告?」

當檢察官於現實中成為「性騷擾或跟騷犯罪」行為人?

蔡清祥及邢泰釗最愛唱稱「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每次檢方出包,蔡邢長年宣稱「只是個案、少數害群之馬」,不妨檢視筆者歷年評論,更可透過「諸多個案」詳加檢視,果真如此?新內閣上任,蔡清祥宣稱:「不再任公職!」且看賴清德今年大法官提名?

近年檢察官多起性騷擾案(例如彰檢施前檢、南投地檢王檢),舉例北檢檢察官陳立儒對女學生道:「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詳拙文《再評檢察官性騷擾案—解析監察院調查報告》)陳檢《做愛肉償說》轟動司法界,罰俸三個月了事,貴為邢泰釗北檢吉組愛將又如何?曾參選北檢主任檢察官候選人又如何?又,桃檢木村拓哉、前檢座黃翎樵「曠職無人知悉?偽造文書等緩起訴罰90萬了事?」一件件看,一件件怵目驚心。

再舉魏檢該案以察,堂堂檢察官法律守護者及執法人員,屢次對檢署同仁A女跟騷,期間逾八個月?(超過八個月以上)案經上級「告誡」,「同日」再次跟騷?若「平常善良的老百姓」都不會有此違法跟騷犯行,請問魏檢到底怎麼了?

檢座涉嫌跟騷案:上級「當日」告誡、檢察官(跟騷犯嫌)「當日」再犯?

實務常態《跟騷案》處理,一為蒐證提出告訴,二為聲請保護令(具有一定法定要件)。實務上對跟騷行為,被害人(常見為婦女)除提告外,依據《跟騷法》第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以『書面』告誡涉嫌跟騷行為人,『兩年內』再犯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對此,也不知雲檢有無「聲請保護令?」又,見「檢察官得依職權聲請保護令」,對於魏檢此位現任檢察官,又何其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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