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外配聲請通譯遭拒案」及「檢察官跟騷之移送懲戒案」

2024-07-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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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變相說個司法趣聞。依據檢評會該號決議,該案魏檢對A女跟騷行為長達八個月以上,A女主管(雲檢長官)2024年1月22日中午12時許,曾傳LINE訊息告知A女「我剛罵了受評鑑人(魏檢)」、「短期他不會再煩你」,不知是否符合「電子準文書之書面告誡?」筆者開玩笑說:檢方機關此類「告誡訊息」,遠不如警察機關之書面?要檢方公文才成案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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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依據該案決議所載:A女主管當日午間12時許傳訊,同日下午1時30分許,魏檢立刻在雲檢第二辦公室1樓「跟追」,讓A女所感受之驚嚇與被冒犯等情。上官傳訊息一句「我剛罵了(魏檢)」,加上「短期他不會再煩你」,詎料,當日告誡不到兩小時,魏檢狠狠打臉雲檢,立刻再次「進行」對A女跟騷行為?台語俗諺稱:「打斷手骨顛倒勇。」望之令人莞爾,更覺可悲。

誠然,該案不符合《跟騷法》聲請保護令之法定要件,但細看其立法目的及保護本旨,涉案者又為「現任檢察官」,觀其言查其行,論人品、論道德、再到依法論法,請問對檢方公正執法,民眾有何意見?魏檢之跟騷言行,斲傷司法至深,至少是定論。

《跟騷案》加上《性騷擾案》:檢方白色巨塔中,還有多少藏在角落?

雲林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96號案件(魏檢涉嫌跟騷該案),且靜待該號一審判決宣判,若兩造和解成立且被害人依法撤回,則無法於公開司法資料檢索或查閱。

懇請觀察雲林地院113年度聲字第360號刑事裁定記載:「聲請人所聲請有關《附表二編號2、3》之電子卷證部分,經核屬調查『申訴被告性騷擾之另案案件』(即雲檢113年2月1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案》調查報告書)。」細看可明:「雲檢113年度他字第266號卷末保密資料袋內之文件(包含被害人年籍資料、刑事告訴狀、送達證書,庭呈line截圖、證人之年籍資料)」,法律人不妨檢視比對之。

筆者見之愕然,心想:「魏檢跟騷A女被訴,該裁定之『性騷擾之另案』,也不知是否被害人同為A女?」近年《司法職場上性騷擾》等爭議,實在不難觀察出此類紛爭,實務上個案所遭受各種實質或隱藏霸凌。考量職場現況,司法機關具有職能上之特殊性,諸多茶壺內風暴,外界難窺堂奧,細思當可明「女性書記官(A女)為何提告?」

《該跟騷案》之事實、跟騷行為之重點整理:

一、雲檢魏偕峯對同署同仁A女具有追求之意。自2022年間起,以致贈物品及假借各種理由要求A女至其個人辦公室(A女多次拒絕)。案經A女向所屬主管反應,雲檢上級對魏檢提出「婉拒禮物」,同仁多次規勸、上級告誡(A女透過雲檢各級主管人員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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