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外配聲請通譯遭拒案」及「檢察官跟騷之移送懲戒案」

2024-07-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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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好友私下道:「是檢察官也可以是痴漢呀?」筆者當場翻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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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檢察官淪為跟騷被告,請問罪刑?

另一個問題是:「該案跟騷案,法院該判何刑度?」若該案未和解或撤回,該案判處拘役(得易科罰金)或僅處罰金之機率較高。至於懲戒法院一審,罰俸X月了事?

特別的是,實務上此類「長期跟騷行為」多以「接續犯」處理,亦即對「多次騷擾或跟騷之行為,僅論以一罪。」筆者就問:「該案之跟騷(行為之時間表、物理行為數)次數為何?前後逾八個月?」簡單白話說,魏檢前後八個月間「假設共計四個(物理及概念上可分割)行為」,法律上評價成「一個跟騷行為!」類此,長期家暴行為亦如是,有興趣請觀察拙文《由林秉樞《家暴案》再次起訴,觀察檢方辦案草率及疏謬?》頓時覺得被跟騷之被害人、家暴被害人多麼可憐?

智者以喻而明。W男追求A女,經女方婉拒。W男又是打電話要求來自己辦公室,又是送禮物、又是分享國考秘訣、從(公司)停車場一路尾隨或狂追?被電話叫去「W辦公室」,A女害怕請C女相陪,W男藉故支開C女,「在辦公室跟A女單獨聊天?」然後公司上級告誡、同仁規勸,通通沒用?

有興趣請檢索以下三則判決,均由「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雲林地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及10號)《強制猥褻案(2023/12/27宣判)》、112年度易字第326號《家暴傷害案(2023/12/9宣判)》、112年度簡字第104號《違反保護令、家暴騷擾案(2023/6/7宣判)》。同樣時空中,比對觀察時空軸(時間軸),同時為正義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含性騷擾案、家暴案)」,同時卻跟騷A女?(註:魏檢於法庭之認事用法非本件評論範圍)

該案跟騷行為情節重大、檢察官不認為自己的騷擾違法?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當魏檢多次跟騷(A女多次拒絕)、上級告誡,決議中一句「魏檢並不認為自己的騷擾、跟追行為已經觸法」,道盡實相!請再看一遍,魏檢「追求A女跟騷行為情節重大」,然後魏檢輕飄飄一句「沒戀愛過、被誤會?」渾然不認為「跟騷行為造成女性同仁困擾」,這種執法者?執法是否能平允客觀?

複習一下,筆者加一句。北檢檢察官陳立儒對女學生道:「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歲)?」同一相近時空中,一位陳檢化身公務講座(2023/5/23)大談「便民與圖利」,一位陳檢(2023/5/21)發生輕微車禍,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突然彷若二人?還是要看看南投王檢對男警道:「棒棒(肉棒)來給我看一下啊、可惡!我要看鮮肉ㄟ、好想去泡溫泉、陪我去、案件隨你發揮」(詳拙文《淺析男檢座性騷男警案——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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