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外配聲請通譯遭拒案」及「檢察官跟騷之移送懲戒案」

2024-07-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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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魏檢之跟騷行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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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頻繁撥打辦公室內線電話、要求A女至魏檢辦公室:該行為係2023年6月起,要求A女進入受評鑑人辦公室,理由略如:聊天、分享小禮物及補習準備國家考試等。

2.從停車場跟追至辦公室:即2024年1月10日事件,致生A女不敢打卡(刷卡識別)。

3.至個人辦公室「單獨聊天?」2023年8月19日(週六)加班時間,打辦公室內線電話叫A女至其個人辦公室,A女商請同事C女陪同前去魏檢辦公室,魏檢藉故支開C女並關上辦公室的門,單獨與A女在辦公室聊天約10分鐘。

4.出現在A女辦公室(座位或OA):2023年12月10日週日下午,走到A女座位旁邊,A女當時戴著耳機工作,其突然出現在A女身邊,致A女受到驚嚇。

(以上細部詳雲檢《本案事件時序表》)

5.其他補充:上級長官及同仁多次規勸、告誡,仍違反A女之意願,持續對A女為跟蹤騷擾之犯行。

據此,檢評會該號決議判斷:受評鑑人(魏檢)已對A女之工作及生活造成不當影響、受評鑑人之行為造成A女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之情境。2024年4月29日雲檢以《跟蹤騷擾罪嫌》提起公訴。

當檢察官稱「無戀愛經驗、被誤會?」

按魏檢於該案陳述意見狀稱:「受評鑑人(魏檢)之前『無戀愛經驗』,與女性同仁或朋友們相處過程,『有時』會遇到『被誤會』之情況。對於此事受評鑑人『坦然認錯』,也填寫調動,只希望能『給A女一個安心的環境』。受評鑑人會『持續』深刻反省檢討改進自身不足之處。」筆者首先請問:「魏檢今年貴庚?」(據悉今年已經45歲。)

當細看以上內容,可分成「無戀愛經驗」、「有時、被誤會」,以及「坦然認錯、深刻檢討」並給予A女(或同仁)一個安心職場環境。

好吧!姑且相信魏檢所稱「沒有戀愛經驗」,但檢視「被誤會乙情」,筆者舉證以明天下。筆者請問:一、魏檢「被誤會」的(跟騷)行為共計有多少?二、承上,「有時、被誤會」的時間或期間多久?三、雲檢上級或同仁「何時」開始規勸、告誡,次數為何?

響鼓不用重捶。對於以上三問,關鍵答案是:魏檢該跟騷行為期間「至少」逾8個月!(細部為2023年6月起至2024年1月22日期間)8個月可不是8天!這也「有時、被誤會」太久了吧?更者,A女明示拒絕並已向上級反應,雲檢上級「告誡」後,受評鑑人魏檢仍繼續騷擾或跟追A女、仍不斷出現騷擾、跟追行為? 

該案請參考檢評會該段決議原文:「前揭調查認定之事實,再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受評鑑人之『騷擾、跟追行為』,經A女『親自拒絕』或透過雲林地檢署『各級主管人員告誡』,受評鑑人『仍繼續騷擾、跟追A女』(筆者註:請特別注意該句),應認係男性意圖接近女性,且與性別有關之行為,明顯違反A女意願,足以使A女心生畏怖、感受冒犯,且不當影響其工作表現及正常生活,因而認定受評鑑人『行為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又受評鑑人對A女之騷擾、跟追行為『持續逾8個月』,A女本人拒絕或透過他人明確拒絕、告誡之情形下,『仍不斷出現騷擾、跟追行為』,顯見受評鑑人只關乎自我感覺,『並不認為自己的騷擾、跟追行為已經觸法』,不能同理被騷擾、跟追者所感受之威脅及恐懼,其欠缺性別平等觀念,亦缺乏對女性之基本尊重。」(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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