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農業權的真相─國土法延宕上路的犧牲者在哪裡?

2024-12-1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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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長陳駿季4日至立法院備詢。(資料照,柯承惠攝)

農業部長陳駿季4日至立法院備詢。(資料照,柯承惠攝)

前言

《國土計畫法》早在2016年5月實施,並公布三個階段的規劃時程,縣市功能分區圖為三部曲的最終篇章。2020年的縣市國土計畫,地方政府就曾反映無法在限期前完成草案,其劃設作業期已修法延期一次,2025年4月底終於要上路。但近日卻遭部分縣市反對,在野黨立委因此提出修法,恐迫使其延後上路,國土法「國土保育」、「農業發展」的概念更被混為一談,成為了政治利益團體的操作對象。錯誤的「預期利益」概念掛帥,不僅誤導民眾,更拖累國土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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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農業生產要素,是權利也是義務:所以甚麼是農業的「被犧牲」?

甚麼是農業?農業的生產要素為何?農業是扎扎實實綁在土地上的產業,生產要素除了土讓、水文,在台灣還要力抗破碎化的農業地景。台灣的農村聚落,雖均依農地而建,但受不同的區位條件而形成不同的類型,濁水溪以南多為聚集性村落,濁水溪以北部多為散村,而中部則二種兼有。所以說,除非土地上一片空白,否則必然會有建物的存在,當中也包含1970年代臺灣產業快速轉型留下的農地工廠。這些規劃跟不上時代變化的過去,均使土地上的農業生產要素盡失,試問在此框架下,誰給農業生產者補償?難道,不跟著變更土地使用的農家子弟是傻或笨嗎?不,那是因為生產要素就在土地上──東勢的椪柑、大村的葡萄、北港的花生、濁水溪的稻米,這都是自然區位條件綁定的特色作物,當他們的種作環境被挑戰的時候,甚至是延宕國土法導致多元使用的權益受損,不才是農業生產者的「被犧牲」嗎?

內政部說明農業發展地區除可從事農業生產,亦可申請作農產品製造、儲存等,無須再辦用地變更。(圖片來源/擷取自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簡報)
內政部說明農業發展地區除可從事農業生產,亦可申請作農產品製造、儲存等,無須再辦用地變更。(圖片來源/擷取自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簡報)

悶聲發大財時代不再?「預期利益」的錯誤迷思最可怕!

筆者父執輩正是雲林農家子弟,還記得小時候從長輩口中聽聞農地價格時,單位使用甲、用分計算,如今雲林許多農地改用坪計算,這是為何?因為建地才需要用坪計算。過去但凡農業用地變更(捨去建築合法、使用違法的倉庫、資材室等),皆須透過「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相關作業規範,將其對於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降到最低,跑程序送審查要不要時間?規劃要不要時間要不要錢?隔離設施要不要錢?廢汙水排放要不要錢?這些都是過往獨自申請所需要付出的成本,結果往往是地主勞心勞累傷荷包、農地生產空間破碎化、管理不周導致汙染問題層出不窮。最後開罰累的是政府、苦的是廠主、傷的是農業,誰贏了?

台灣人過去有一個壞習慣,喜歡將「預期利益」當作應取得而未取得的利益,但作為農家子弟後代,兒時曾在花生田撿花生撿到睡著在田裡的我,實在無法理解:「為甚麼將農田變更使用,進行買賣才叫進步?才叫公平?」但同時不可否認,土地交易的利益確實誘人;但那絕不是進步,更不該是葬送農業大縣的理由。在地租理論中,馬克思提出了「壟斷地租」的概念,強調隨著工業化與都市化的發展,土地價值不再僅依賴農業收益。當工業或都市化帶來的利益超越農業生產時,地主階級會傾向於將土地轉換為其他更具經濟價值的用途,而非僅限於傳統的農業經營。但雲林,乃至南投、屏東等農業縣,真的有這種壓力嗎?是農業不夠強,還是工業的成長壓力已經擴散到雲林、南投、屏東的每一寸土地上?抑或是將「預期利益」自我合理的假議題?況且國土計畫也有給予縣市通盤檢討變更使用的權利,此時拚修法,難道是擔心未來沒有合理的說法讓通盤檢討過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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