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報錯印事小,萬萬別笨到擅改公投票
愛家公投狀告中選會,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就算中選會表明要「抗告」,也得先停止執行(發送公報),但中選竟以法院未徵詢而且公投公報已經印製完成並送到各區公所,置之不理;這是公然「違法」了。就算公報已送出,中選會也該依照裁定重印公報以「更正」,同時還得撤下網站的重行公告,維持十月二十四日的法定公告內容。
中選會對於公投法的執行當即如此粗疏,實在叫人擔憂,法定公告依法包括: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但重行公告的只有「政府機關意見書」,形式與比例皆有利於政府機關,不利於公投提案人,又如何讓人心服?
不管政府對婚姻平權或反核食的立場如何,公投案是人民意志的展現,公投案是公民提案的公投案,不是中選會的公投案,更不是為政府護航的公投案,公報「錯印」事小,今天幸福盟等團體抗議的是公報,核心在於對政府機關的嚴重不信任,而法院也相信中選會逾越法定時限的「重行公告」放上選舉公報,將使公投無法真實反應民意,造成的損害也將無法回復,中選會一念之不察,砸得是自己的招牌,若果因此造成選務糾紛的爛攤子,就未必是中選會能單獨收拾得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