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北高行為陳英鈐上的一課─中選會不是政黨附隨組織

2018-10-18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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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6日出席立院總質詢。(顏麟宇攝)

20181016-中選會主委陳英鈐16日出席立院總質詢。(顏麟宇攝)

「公民投票是一項嚴謹社會活動,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無需引發不必要之訟爭,現實上卻衍生本項爭議,所形成額外社會成本(不限於金錢)之支出或耗損,都將成為難以回復之損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書摘要

中選會機關算盡,公親變事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十七日就黃士修所提以核養綠公投連署書假處分一案,做成裁定:「以核養綠」於九月十三日提出的公投連署書(補送件),應併入九月六日之公投案處理。此一裁定,直接打臉當初拒絕收件的中選會。黃士修等提案人立刻決定補送件,中選會反應也很直接立刻表明將提出抗告,換言之,這場在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知中,「形成額外社會之支出或耗損」的公投案,還得「繼續耗損社會成本」─包括必不可免的官司繼續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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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理當獨立的選務機關,中選會為了公投案已經「公親變事主」,「以核養綠」公投案是被告轉抗告;國民黨空汙公投案則是原告兼被告─告提案人有偽造文書之嫌,國民黨則告他意圖使人不當選。儘管政府機關被告告人似乎不是新鮮事,但在中選會則是民主三十年以來的創例,所謂「作法自斃」,民進黨蔡政府反其道而行,是「廢法自縛」,如果當初沒有廢了「公投審議委員會」,這個倒楣鬼也輪不到中選會來當,至於降低公投提案門檻却沒算到各種公投案蜂擁而至,民進黨蔡政府只能怪自己政策短線,機關算盡算不到挖的坑得自己跳。

20181008-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左起)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淑慧、羅智強8日上午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散布謠言意圖使人不當選。(羅暐智攝)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左起)及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淑慧、羅智強到台北地檢署按鈴告發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散布謠言意圖使人不當選。(羅暐智攝)

其實,中選會若秉持獨立機關的公心,也不至於倒楣倒這個地步,什麼是「公心」?這個「常識」中選會若不明白,可以從北高行簡單明瞭的裁定書中學習一二。裁定書並無喙出心裁法外救濟的意思,就只從公投法的規定做為裁判的法律依據,重點有二:

公投以通過為原則,行政行為守重誠信

第一,公投法是「程序性質法規」,立法目的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所以該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才會規定「連署人數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補正」,因此,當聲請人對連署人數有所顧慮而再提出補充連署書時,中選會應秉立法目的,並依「以誠信方法為行政行為」,注意當事人有利與不利的情形,當事人提出補充連署書,「現實上沒有拒絕的必要」,更重要的,「依法亦無拒絕的理由。」

第二,黃士修等人補提送連署書,是為了確保足以通過門檻,中選會拒絕受理,直接影響公投案是否成立,當屬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若現實上存在與規範期待之間有較大反差者,就可能呈現行政行為與規範期待之間的明顯落差,則這類型的現狀就越有改變之必要,同時也彰顯越有給予暫時權利保護之必要。簡單講,公投法的規範期待是「以通過為原則,不通過為例外」,中選會却拒絕當事人補件,引發不必要的訟爭,也可能產生無以回復的損害─至少對提案人和眾多連署人而言,這個公投案就因為中選會不注意當事人之不利情況,不依法受理補件而被莫名扼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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