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合一選舉綁了十件公投案,選務繁重堪稱史上空前,中選會焦頭爛額可以想見,偏偏中選會就有本事化繁為更繁,沒事硬要找事。「以核養綠」補件爭議才了,又莫名其妙地在法定公告期之後「重行公告」,為的是補充或修改政府機關的意見,這不是擺明吃守法公民的豆腐嗎?而且,經法院裁定暫停執行後,公投公報照樣發出,這麼一個視法為無物的中選會,如何辦好公正的選務?如何得到選民的信任。
法定公告日過後,重新公告是為政府機關「作弊」
根據公投法,若要讓公投案合併大選,中選會必須在九合一選舉投票日前二十八天,公告各個公民投票案的編號、主文、理由書,以及政府機關的意見書等;就為了趕著這個「投票日前二十八天」的公告,各公投案無不急如星火趕送件,為了担心連署書數量不足,才會有「以核養綠」在收件截止日前補送件並絕食抗議之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核養綠」於九月十三日提出的公投連署書(補送件),應併入九月六日之公投案處理。這是北高行給中選會上的第一堂公投法的課。
沒想到,中選會又一次觸犯公投法,公告後再公告,做為選務機關,中選會第一要務就是中立,不站在公投案的任何一方,包括政府機關;公投提案人和政府機關的位置是平等的,法定公投提案人主文、理由書在投票日前二十八天公告,政府機關書同樣法定於投票日前二十八天公告,就沒有厚此薄彼為政府機關修飾之理。
中選會的說法是:「在公投提案審查階段,若提案領銜人主動表示要修改提案主文或理由,中選會皆樂觀其成,並積極協助。基於相同道理,若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見書後,經傾聽各界意見,要修改其意見書,中選會也會依其請求,發布公告讓修正意見書廣為民眾周知,以落實公投審議民主的立法意旨。」有道理!那得在「公投提案審查階段」修改,哪有公告後再修改的道理?這不擺明了相應公投案的「政府機關」漫不經心嗎?政府機關「缺考」,中選會直接修改答卷過關,這不就是作弊嗎?
做為獨立選務機關,中選會豈能藉重行公告反擊
中選會又說因為公投公報尚未付印,所以援引過去公投第六案有修正公告的先例, 重新公告;那公投法明定的「投票前二十八日公告」的法定日期,是訂好玩的嗎?政府機關的行政怠惰,豈是中選會修改其意見書而能閃避?
持平而論,在大法官對婚姻平權做成第七四八號解釋之後,還有三件公投站在反方,逼得正方也得相應提出兩件公投反制,已經夠反諷了,但不論如何,幸福盟等民團依法提出三件公投案,中選會就程序與要件審核,要嘛不准要嘛准,既然准了,就規規矩矩要法定程序處置,相應的政府機關對愛家公投之性平教育、或婚姻平權專法主張有任何不同見解,或必須澄清的觀念,自當在公告日前完整表述,事後補充並大改之,連婚姻平權都不領情,只道是「遲來的反擊」──特別提醒:在公投案上不論支持或反擊,都不該是中選會要扮演的角色。中選會只能是無立場的選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