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者討論違憲審查與抗多數困境的理論中,John H. Ely教授提出的「代表性補強」(representation-reinforcing)理論,可能與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最為相關。依據此一理論,民主政治非常重要,而且正是因為民主政治的重要性,所以當民主政治的決定使某些分散又隔絕的少數及弱勢族群,無法充分參與政治過程時,此時司法違憲審查的介入,反而可以補強民主的失靈或不足,因此,違憲審查不僅不是要對抗多數,反而是要幫助多數去形成一個更健全的真正多數決,而這也正是釋字748號解釋所說的:「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簡單的說,如果同志是社會上的多數,大可直接透過立法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何需違憲審查制度的保護?
有人說,同志之間的情感是事實,沒有人要否定事實,但不能反過來要求法律必須給予同志平等的保障,就像法律也不保障朋友關係、愛情關係一樣。然而,真正的事實是,支持同婚民眾所希望的,並不是保障同志的朋友關係或愛情關係,而且和異性婚相同的「法律關係」(姑且不論稱謂為何),而且更重要的是,這是一個必須透過國家法律制度,才能形塑具有特定法律效果的法律關係。但是至今為止,無論是民法也好,專法也罷,和法律上異性婚有關,或伴隨異性婚關係所形成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包含繼承、親權、租稅、醫療、訴訟等各種法律制度,同志都被拒絕於大門之外。
許宗力院長勉勵支持同婚的民眾,不要因為公投結果而失望、沮喪。事實上,公投之後,正、反雙方的社會對話勢必重新開啟,沒有任何一方應該鄙視或憎恨他方。釋字748號解釋所稱,同性之間「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在法律上究竟應該如何建構、具體內容為何,至今尚無定論,而且極有可能最後又會回到大法官面前來釐清合憲或違憲。於此同時,我們更期待立法院能加緊腳步,儘速制訂「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已於107年3月26日第167次院會通過「憲法訴訟法」草案),讓包含言詞辯論、訴訟參加、鑑定制度、法庭之友等等有助於理性思辯的配套措施,都能夠及時到位,讓大法官日後在處理高度爭議性的案件時,可以透過嚴謹訴訟程序與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運作模式,在程序及說理上更加細膩,真正發揮以「法理」定紛止爭的功能。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