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的影響多大?
假設A情況,某車輛的強制車險過期半年但不上路,現況只是相當於一部機器放在家裡,不會影響他人,是人民處置私有財產的自由,不應也不會被處罰。但A情況在新規定,政府可以將車輛牌照註銷,除非車主乖乖繳錢,買了不會出險的保險,才不會被註銷牌照,否則當該車輛要重新上路,就必須要花一筆金錢與心力去重新領牌;無論車主是被迫白繳保費,或被迫耗時費事重新領牌,都是變相的處罰。請問,人民只是把車輛放在家裡不用,為何就要被處罰?自己的財產要怎麼放就怎麼放,只要不影響他人或危害社會,是人民的自由,是基本的人權;政府為何要處罰人民安分守己的自由行為?
另假設B情況,某車輛的強制車險過期半年卻上路遭查獲,以目前法規可依照車輛種類及有無肇事,處以不同金額的「未投保強制車險」罰款。B情況在新規定,除了未投保的罰款外,還會多一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車牌被註銷仍上路」的罰單,並且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再通知車主限期領回。由此可見,該新規定施行後相較於現況的效果,只是增加車牌註銷仍上路的罰款以及暫時移置保管。然而,要達到相同的效果,只要將強制車險法的既有罰則加重,並加移置保管措施即可,不需要大費周章去新增條文,而使得閒置車輛的車主遭受無妄之災。
以內政部與交通部111年6月的統計來看,台灣人口數是2319萬,車輛(汽機車)登記數是2271萬,如果扣掉年幼者不可能使用車輛,則平均1個人可使用的車輛會超過1輛,這可大略推估台灣的閒置車輛應該相當多。因此,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1條施行後,應該很多人民會被無辜處罰,值得大眾關注。還有,已有新規定要求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將來也要納入強制車險投保,屆時的情況會更紛亂。
強制保險不是稅 不能用徵稅觀念對待強制投保
基上,政府增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1條,規定車輛的強制車險失效半年,就可註銷該車輛牌照,會害很多人。相信政府官員並非故意要害人,猜想只是單純希望每部車輛都能投保所做的催繳對策。筆者會這樣猜測,是因為強制車險多年來被誤解很多也很大,其中之一是「強制車險就是要強制車主繳一定的保費,車主沒繳就是不對」,很像是徵稅。
強制保險不是稅,不是像買了一棟房屋每年就一定要繳多少錢;稅是要充實國庫,符合條件就要繳一定額度的錢,強制車險繳的錢則是要用於一定額度的保障,不是強制繳交一定的錢去充實業者的財庫(請注意,強制車險並非「無盈無虧」,請參見拙文「二輪電動車強制險保費,竟比輕型機車還貴!」)。稅是稅,保險是保險,不能用徵稅的觀念對待強制車險的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