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繳健保費不會被註銷身分證,為何沒買強制車險就要被註銷車牌?

2022-08-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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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麟宇攝)

。(顏麟宇攝)

今年6月15日修正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1條規定(施行日期尚未公布),將來汽機車的強制車險如果失效超過半年,政府可以註銷牌照。這道新規定對於向來服從政府規定的人來說,可能覺得沒什麼,但對注重自由、法治的人,應該覺得怪怪的,因為有沒有買保險和註銷牌照兩件事差很遠,怎麼會牽連在一起?就像同屬於強制投保的全民健保,又身份證相當於個人的「牌照」,我們沒繳全民健保費不會被註銷身分證,為何車輛沒繳強制車險費就要被註銷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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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實例說明,去年筆者家裡有一部機車沒買任何保險,連強制車險也沒有。因為使用那部機車的家人出國約一年,機車就閒閒放在家裡,不會有任何肇事責任風險,就不需要買責任保險。這樣沒買強制車險的情況,雖然不符強制車險法第6條「應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的規定,但不會被罰,因為同法第50條規定舉發車輛未投保的時機,是在路上被稽查或攔停,也就是不上路的車輛就不會被罰。這樣的法規很合理,靜靜放在家裡的機車,不會造成任何人的損失或危害社會,不需要買責任保險,當然也不應被處罰。

該新規定打破上述合理狀態,對於強制車險失效半年以上的車輛,政府可強行註銷牌照,這將導致長時間停用車輛的車主,可能被迫購買不會出險的保險。這不僅造成車主白繳保費,保險公司也要耗費很多程序做出無用的保單,等於是害了無辜民眾也浪費社會資源,不合理。

不合理的規定是怎麼來的?

該51-1條新規定在立法院的法律系統中沒有記載立法理由,但可從金管會110年10月13日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看到修法說明。該說明主要寫著:「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爰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這說明有點亂,簡單整理是說,為強化強制汽車保險法的目的,於是對於強制車險過期6個月的車輛,金管會可以請交通監理機關註銷牌照。這樣只是敘述作業程序,沒有說明說明為何過期半年就要註銷牌照?或註銷牌照對於強化強制車險目的有何幫助?也就是看不到任何增修此條文的理由,只看到政府要這麼做的作業程序說明。

另外該法條還有次要說明,因為有點長,附於文後,簡單整理是說,強制車險到期前1個月會有通知,若到期後未續保達1個月還會再通知,再1個月仍未投保還會有第三次通知,所以會通知多次,一併加以說明。這樣的一併說明,簡單說就是「已經通知那麼多次了!」,但這樣還是看不到實際的理由。還有,已經通知很多次,就可以無理由的強迫別人把錢掏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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