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六國際反酷刑日將屆,這是紀念1987年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全名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生效的日子。說到酷刑,幾個月前剛好有一則關於刑求的判決:捲入「2002年台中豐原十三姨KTV殺警案」的死囚鄭性澤獲改判無罪,當中法院認定鄭性澤遭豐原分局刑事組警員刑求逼供,其自白不具任意性,這是當今經法院認證我國發生時間最晚的刑求事件。此外,今年年初韓國一部以1987年一名大學生遭警察刑求致死引發民主運動終結軍人專政為背景的韓片──《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在台韓兩地都得到很大的迴響。
刑求這種行徑至始至終都是違法的,但諷刺的是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竟可如此知法犯法:最經典的莫過於1987年邱和順案(也稱陸正案)中,被控刑求多名被告的警察在法庭(台北地方法院84年訴字1262號審理庭)的辯詞是:「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這些凌虐逼供的員警後來都被判有罪確定。大家不妨想想:當一個警察能將刑求這樣的劣行說得如此淡定彷彿稀鬆平常,背後是多麼可怕的國家暴力在猖獗為惡、多少人被迫承受慘無人道的酷刑卻無處申冤甚至淪為槍下冤魂。
再以鄭性澤案為例,第一線員警執法殉職確實讓人相當痛心與遺憾,但難道這就代表警察可以目無法紀、踐踏人權的酷刑逼供然後害一個無辜的人被判死刑?從今天看來,豐原警方當初對鄭性澤等人的刑求到底得到什麼?最大的「收穫」就是相關案件一一被監察委員、檢察官、法官狠狠打臉,還不時要面對外界要求究責的聲浪罷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首先揭露員警刑求之事實;連向來與警方站在同一陣線、與被告對立的檢察官都願意為被告平反,檢辯雙方合作為定讞死囚聲請再審平反冤案不但是司法首例,更創下日後冤案救援的新模式;再審法官在判決書上寫明「本院認被告有遭刑求取供的情形」,更是直接「認證」了警方的不法偵訊。
我在台中市政府青年事務審議會(青年議會)與市警局談及鄭案時,市警局對此依然採取卸責敷衍的態度,始終只以「查無刑求事實」作為回覆。難道台中還要有下一個像鄭性澤那樣的酷刑受害者?我在對林佳龍市長的質詢中強調該案涉及員警刑求逼供的嚴重性,希望向來重視人權價值並積極在台中推展人權維護的林市長能確保此事不再發生。
順帶一提,正是由於酷刑是對人權法治最嚴重的侵犯、對人性尊嚴最嚴重的傷害,除了《禁止酷刑公約》外,不少國際上知名的重要人權公約都有強調反酷刑的重要:《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均寫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省思過去、審視現在:酷刑真的在台灣絕跡了嗎?看看近來陸軍下士洪仲丘是如何遭虐死、太陽花學運抗爭者是如何被警察打得頭破血流,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軍警單位作為國家機器搞酷刑的黑歷史從戒嚴時期依然延續至今。而現今司法仍未全面正視刑求問題並常以刑求得來的假自白作為判決依據,今年三月初內政部草擬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也依然躺在立法院等待通過,看來台灣要終結酷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本圖/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626反酷刑日:台灣終結酷刑之路還長)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