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生病是女兒照顧,遺產卻都分大哥!專家教1招,生前贈與的財產一樣能討回來

2024-04-05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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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生病明明是女兒照顧,遺產卻都分給大哥!符合4大條件,生前贈與的財產還是能追回來。(示意圖/取自photo-ac)

爸爸生病明明是女兒照顧,遺產卻都分給大哥!符合4大條件,生前贈與的財產還是能追回來。(示意圖/取自photo-ac)

編按:生活中不乏見到這樣的案例,當父母年邁病重時,是其中一名子女悉心照顧,沒想到卻因為長輩偏心,生前決定將財產都給了另一人,任誰來看都覺得不公平,然而遇到這樣的狀況,應該怎麼拿回屬於自已那一份呢?對此,律師給出解答。

實務上常見父母基於偏愛,或者是避免被追債等情形,會在生前就將財產全部處分掉,是否有機會討回自己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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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48-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上述兩法條的規定,若是繼承人或債權人想討回權利,可整理為以下幾個重點。

1.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若父母在生前所贈與之人並非法定繼承人,則沒有本條的適用。

2.債權人可依法追回財產,但只限於過世前2年內

雖然債務人過世前已將財產全部脫產,債權人仍可依第1148-1條之規定,主張為「已得遺產」而追討,但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受贈,且時限是過世之前的2年內處分。

若是處分財產的時間距離過世時間已超過2年,則沒有本條的適用。

3.繼承人可依法追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之財產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如果父母是基於子女「結婚」、「分居」、「營業」而為贈與時,繼承人就可以主張為「已得遺產」來重新分配,但同樣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受贈,且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基於本條所稱的事由。

4.必須依據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圖/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提供)
父母生前把財產全送出,可以追回來嗎?必須符合這4大要件。(圖/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提供)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

責任編輯/蔡惠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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