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竹地方法院裁判一起曾姓家族遺產糾紛案件,大哥與小妹在父親過世後,簽訂了兩份協議,協議書1約定,小妹將分割遺產後取得的部分給予大哥,大哥給付小妹2000萬元;協議書2約定,依照父親生前遺願,大哥再給付小妹1億元。後來大哥沒有履約,小妹就提起訴訟,但第一審判了小妹敗訴,究竟發生什麼問題?!
首先,細看法院的判決理由可以發現:
1. 大哥主張協議書1是遺產分割協議,但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總共有5個繼承人),協議書1無效;協議書2則是贈與契約,但大哥因財務問題已經撤銷贈與,所以不用付錢。
2. 最後法官依照協議書的文字和證人證詞,判定協議1只是大哥和小妹之間的「應繼分買賣協議」,不是遺產分割協議;協議2則是協議1的增補協議,兩份協議其實算同一份契約,都是有效的。
3. 但協議有效,為何小妹還會敗訴呢?因為既然是應繼分「買賣」契約,除了大哥要付錢外,小妹也有要給付給大哥的「對價」,包含:要將證件交給代書及會計師,來辦理繼承過戶的事情(讓大哥取得小妹可分得的遺產),以及小妹要將她的大享公司股份過戶給大哥。
4. 而且,因為照協議小妹要「先」給付,大哥才要付協議書2的1億元,但小妹還沒給付,所以就敗訴了。
當然,就法院的判法,小妹後續如果給付了該付的東西,還是有機會向大哥要錢,而且小妹若不服也可以繼續上訴,這對兄妹的家產風波,恐怕沒有這麼快結束。
但這個案件也可以給大家帶來提醒!未來自己在面對遺產分配事務時,記得要注意:
1. 如果是約定遺產怎麼分配,也就是要簽署遺產分割協議,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少一個人簽名,會無效喔!
2. 而且,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法定代理人又同樣是繼承人的話(例如:父親過世,母親和未成年子女一起繼承),要幫未成年人和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才能簽名喔。
3. 遺產的範圍、分割方式、或有需要金錢找補的內容,都要具體、明確,以免未來產生爭議。
4. 有時遺產分割協議、應繼分買賣協議、或者是給付特留分的協議,在不同的遺產情況,可能不好區分,建議簽署任何協議前,都先找 律師諮詢,或由律師來擬定契約文字,才不會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周依潔律師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