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起床,發現LINE有將近十則未讀訊息。起初看到時緊張得不得了,以為都是工作上與當事人案件有關的聯繫訊息,點進去後才發現,大約有七、八成是以下的訊息內容:
「早安!您好!祝您身心愉快,好運連連!」
「平安,是最大的福報。」
「金山、銀山,健康才是您的靠山。」
一張張搭配盛開蓮花的長輩圖,上面寫著祝福與勵志文字,正能量太滿點,在一早起床厭世值偏高的時候看到,令我哭笑不得。但是無論如何,這些都是長輩們真誠分享的祝福及喜悅,我只好出動可愛娃娃豎超大拇指,上面還搭配個超大「讚」字的貼圖回覆,表示收到。
除了長輩圖,還有數不清的文章轉貼、影片連結:
「不用進電影院,點進連結×××××電影高清版免費線上看!」
「再忙,您都一定要看看這篇文章!寫得太好了!……」
我還聽說過許多人利用社群軟體創社團,在社團中分享各式影片,從一般電影到成人影片似乎都有。
隨著智慧型手機和社群軟體愈來愈普及,分享資訊也變得更方便了。這種轉貼資訊的行為會違法嗎?
是有可能的,而且還不少,我就處理過幾個這樣的案件。
雷律師釋疑:分享別人創作的文章、圖片或影片檔案,可能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一個簡單按下「轉傳」、「分享」的行為,可能已經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1、重製
【定義】簡單來說,就是讓著作重新再現一次。
【例子】在電腦裡複製、貼上的操作,就是最好的例子。
2、公開傳輸
【定義】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把著作傳達給公眾。
【例子】當你在臉書發布一個公開的動態時,你就已經行使了貼文著作的「公開傳輸權」。
「著作權」基本上是專屬於著作權人所有的。想用人家的東西,總得經過主人同意,所以當你沒有經過創作者的同意,就利用網路分享了他的文章、圖片或影片,形同是偷偷行使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已經侵害了著作權人的「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
依照《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著作權人可以向你主張民事責任;你更要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負起刑事責任,可能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七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金。
為了一個簡單行為所付出的代價,很不值得。
雷律師釋疑:轉貼給「誰」,效果不同
不過,法律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並非所有分享出去的行為都是侵害創作人的著作權,因為法律為了調和大眾的公共利益、促進文化發展,給了我們「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空間: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條件下,即使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就行使他的著作權,是不會被法律追究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