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大生遭退學,疾管署將三度遞狀陳情

2016-08-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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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男大生遭退學,疾管署將三度遞狀陳情,圖為疾病管制署長郭旭崧。(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愛滋男大生遭退學,疾管署將三度遞狀陳情,圖為疾病管制署長郭旭崧。(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針對國內某男大生因感染愛滋,遭校方藉故退學,全案纏訟兩年,期間雖經疾管署一再爭取,至今仍未定案。疾管署指出,聯合國愛滋病組織(UNAIDS)日前再度來信表達關切此案,疾管署也將第三度向最高行政法院遞狀,對抗歧視捍衛人權,避免台灣成為人權運動及愛滋防治的國際負面教材。 
 
本案源於某大學得知阿立(化名)感染愛滋病後,在阿立即將畢業前夕,竟阿立以擅自攜帶電腦入校違反校規、查獲後又態度不佳頂撞師長為由,最終令其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收場。儘管衛福部認定該校歧視事實明確,要求應安排阿立予復學,卻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本案纏訟二年,聯合國愛滋病組織日前來信疾管署表達關切,信中肯定台灣消除歧視的努力,並重申「國際愛滋與人權指導方針」中保障愛滋病患就學免於歧視的基本人權;最後還提供美國、印度、肯亞、斯里蘭卡關於愛滋病患就學權的判決,供我參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斯里蘭卡最高法院的判決,更是南亞第一次有國家最高法院正式承認愛滋病患免於歧視的基本人權,判決書中更呼籲國家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保障、提昇與尊重愛滋病患的人權。  
 
疾管署指出,針對本案各級法院至今僅觸及退學處分的程序管轄,卻未討論實質歧視問題。疾管署已於今年5月正式提起上訴,並於7月中再次遞狀要求法院正視歧視問題;隨著聯合國來函關切,近期疾管署也將三度遞狀,說明國際對愛滋人權的保護。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四條明訂,愛滋病患的人權應予尊重保障,不得有歧視、拒絕就學、就醫、就業的情況。《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亦明示公平正義原則,不因任何人罹患任何疾病而有所差別待遇。 
  
疾管署重申,愛滋病與B型肝炎、C型肝炎一樣,同樣透過性行為與血液傳染,不會因一般日常生活行為造成感染,且現代醫療已可有效控制愛滋病病毒,社會應給予病患更多關懷,共同為消除歧視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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