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什麼人、事、物是萬能的!」這應該是再淺顯不過的道理;然而,每當大眾感覺社會風氣敗壞、出現重大治安問題,甚或官員貪污、黑心食品等個別事件被揭發,臺灣社會總是會將這一切歸咎於「教育失敗」。或許,就是因為這種「教育總該負責」的慣性邏輯,致使人們認為教育應該萬能;又或許,也是為了因應這種期待,我們的教育行政當局總喜歡「管很寬」,好證明自己真的是萬能。
在這種「能者多勞」及「以天下為己任」的虛幻心態驅使下,其最直接的外在症狀,就是喜歡去做一些小事,也會創造許多短期或簡單的業務,以藉此輕易獲得「績效」與成就;惟如此而後,相關人員終日疲於奔命事小,教育行政當局及學校教育現場勢將無暇顧及、甚至會逐漸忘了自己的核心任務,這恐怕才是嚴重摧毀「教育應圖百年大計」的深層病灶。
進一步而言,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教育現場所應專心致志的核心任務,究竟為何?就此,我們不妨回歸《教育基本法》進行觀察。《教育基本法》明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課予「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換言之,協助人民實現教育目的,乃是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教育現場共同的核心任務。
又兩者相較,學校因直接面對學生(受教育之人民),故自應以學生為唯一的關注對象;至於教育行政機關,則是應透過各項資源之提供,並藉由積極支持學校辦學的方式,以間接達到協助學生之同一目的。因此,《教育基本法》針對身為最高教育行政當局的教育部,其所列舉的各項教育權限,大致均屬「制度規劃設計」與「協助教育發展」兩大事項;然就吾人記憶所及,教育部卻常在做與此兩大事項無甚相干的小事。
即舉一例而言,有關中小學學生「服裝儀容」這檔子事,本屬應讓與學生直接接觸的學校逕行處理;僅當學校的規定或處置已然違法或顯有不當,教育行政機關方有例外介入之餘地。且即便如此,出面的也應該是該管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中小學多為縣市所管轄),教育部實在沒必要插手這種非關「制度規劃設計」的「小事」。
惟依報端所載,2005年7月,時任教育部部長杜正勝卻就此宣示:「教育部將以行政命令發函各級學校,要求從今年九月起,不得以校規規範學生髮式。」教育部官員並補充說:「教育部將從嚴檢視各校是否解除髮禁,除將派員檢視各校校規外,也將請各校彙報校規與髮式規範給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再到各教育局直接督導髮禁問題,教育部這次絕不只是做做樣子。」
及至2016年5月,教育部又透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校不得將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作為處罰依據」;另於2019年7月,教育部官員更進一步表示,將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意見,刪除前述「注意事項」中有關學生服裝儀容的規定,並另訂高中、國中、國小三個階段的學生服裝儀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