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嚴重的是,根據勞動部公布的「105年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統計結果」,有超過3成的外籍家事看護者連續工作一年,竟然連一天的假都沒有放過,等於毫無喘息空間,這對外籍家事看護者或被看護者而言,都絕對不是一個良性的現象。而且至此一程度,所涉及者已不僅是外籍移工應否享有如同本國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而是我們是否願意真正且平等的去保障一個「人」的人性尊嚴的憲法問題了。
當人權團體主張應該給外籍家務看護者有放假喘息的權利時,雖然有人認為,不應該為外國人爭取福利,因為一旦讓外籍家庭看護休假,反而會增加雇主的負擔。但事實上,沒有休假的連續工作,只會持續摧殘一個人的身心健康,一定程度的休假,並不是福利,而是基本人權,因此不能以會「增加雇主成本」作為拒絕的法理。當然,現實上,如果真的有雇主連外籍家庭看護休假都無力負擔,此一問題當然應由政府負責解決(例如適當使用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雇主於聘僱外籍家庭看護時所繳交一定金額的就業安定基金),而不是持續壓榨弱勢的外籍家庭看護。
最後,即使不談憲法和人性尊嚴,依行政院勞委會83年6月23日發佈的「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輔導措施」(下稱「輔導措施」),國家也應該「公平對待外籍勞工並保障其應有權益,以提升我國國際形象」、「重視外籍勞工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上之需求,並鼓勵其參加國內外各項勞工休閒育樂活動,以舒暢其身心」。輔導措施實施至今已超過20年了,仍有超過三成的外籍家庭看護,連續工作一年,卻沒有修過一天的假。主管機關除應儘速解決此一問題外,更應積極推動「家事服務法」的立法進程,還給家庭看護者多年來在法律上本應享有的保障,否則如何能以「人權立國」而自豪?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