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2月6日在即,有反捷團體遊行,呼應罷免訴求,然罷免高雄市前市長韓國瑜人士,則呼籲抵制「報復性罷免」,針鋒相對。筆者試申述,罷免合理性。
以史為引:日法學家穗積陳重《法窗夜話·命懸一線之提議權》:希臘立法,若欲提案立法或修法者,須以繩繞頸,未過則須自縊。陸學者王紹光《抽籤與民主、共和-從雅典到威尼斯》亦有:《提出違法與無益法令罪》,若法院在法案通過後1年,認為當時提案法律,若有無益與違法,則須懲罰提案者,甚或處以極刑,不可謂不殘酷;綜其意旨,並非立法苛刻,而係讓,民代「三思後行」,不因胡亂立法,殘民以逞;今台灣憲政,有選舉罷免,對民代文明,且選民不因姑息民代而受苦,堪稱良制;台人卻有好事者,誣衊為「報復性罷免」,不知哪開的「天眼」,給他們「法學上新發現」?
或謂:看黃議員鋒頭健,因妒生恨?「港湖胖虎」高委員嘉瑜,日前與黃捷串聯送春聯,二人皆為政治美女,凍齡之高,與青春之黃,若真說個人偏好,恐怕後者較具姿色,日前黃議員受訪,一身黑色勁裝,連挑剔的內人,大為驚歎,也稱黃女亮眼,若純就「非議員」的黃小姐,評為「才貌雙全」,乃筆者肺腑之言,絕非偏頗。
或謂:黃議員在反萊豬的議題上,並未反對為由,藉故罷免,小題大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264號》:「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立法院第84會期第26次會議決議︰「請行政院在本(79)年度再加發半個月公教 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以激勵士氣,其預算再行追加」,係就預算案為增加 支出之提議,與上述憲法規定牴觸,自不生效力。」著有明文。
承前,有人攻擊在野黨刪除預算,給政府掣肘,甚或唱和對岸云云;然依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與憲法規定:「增加」支出,才真是「違憲」之舉,刪除不必要預算,方為民代天職。今萊豬進口,乍看非政府舉債,然諺語:「金錢買不到健康」,進口萊豬,必增健康風險,且小吃店,亦以此悄悄漲價;舉輕以明重,提高財產負擔,憲法不許,難道損害人民健康與生命權,民代就該無條件放水?試問:「錢沒了,可以再賺,吃萊豬失健康,找誰討公道?」是以,黃議員或「挺萊豬」民代也罷,皆背棄其「福國利民」之天職,怎能不去職?
或謂:對黃議員為難,說來說去,不脫「報復性罷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1號解釋》:「……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 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32條及第73條規定之限制。……」著有明文。
承前,如前述黃議員與其他「挺萊豬」民代,在憲法與地方自治層面,其表決與言論不負法律責任,然仍需負「政治責任」;況且,憲法第133條明定「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民權神聖,甚或要修法,壓低公民權年齡,怎能以「報復性」,將罷免汙名化?是以,罷免黃議員與其他「挺萊豬」民代,才是選賢與能,去蕪存菁。
以宋教仁先生事跡為結:宋先生才思敏捷,言語犀利,政論堪稱一絕,其《宋教仁集》舉凡:領土爭議、外交問題、憲政優劣、甚至新書點評,琳琅滿目,堪稱全才!可惜遭人暗算。其政治遺言,1913年3月20日《致袁世凱電》要旨:「國家基礎不固,人民福祉未達,死有遺憾;希望袁大總統,開誠布公,保障民權,制定憲法,則我雖死猶生。」無一語及,為己報仇雪恨,以天下蒼生為念,何等氣度?對照今日,臺灣遭罷免之民代,比較先烈,既無才,復無德,夜深人靜之時,可有一絲慚愧?選出這樣民代,選民怎不,自作自受?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