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關係時明明你情我願,為何事後還會被告?律師提醒:上床前請先注意1件事

2017-12-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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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是人類數一數二私密的事,人們時而對其渴求,時而對其恐懼,不過不管和你發生性關係的對象是你夢想的六塊肌還是大肚腩、躺在你身旁的是蘿莉、姊系,是熊是狼,應該都沒有人希望因為幾分鐘的愉悅燕好,而面臨牢獄之災。因此,一則完全合法縱慾指南,實在是燈紅酒綠、魚水之歡的必備良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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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做愛、愛撫、挑逗=性交、猥褻、性騷擾

人類對於性的慾望會以千百種方式展現,但是在法律上卻沒有管那麼多,大抵上就分成「性交」、「猥褻」、「性騷擾」,三種類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性交有兩種:第一種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第二種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不管是中出、口交、肛交、指交、拳交、按摩棒交、磨豆腐都算是刑法上性交。

而「猥褻」相對於「性交」概念上就較為複雜,同一個單詞因為呈現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如果「猥褻」是被人用動作做出來的話,泛指「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從他人眼光來看也是色慾展現的行為」,而如果涉及侵犯別人性關係的自主權利時,則這個滿足自己展現色慾的猥褻行為,則必須是性交以外的行為。

舉例來說:如果是獨自一個人在公園打手槍、兩個人上演活春宮,因為並沒有侵犯到別人發生性關係的自主權利,所以這個暴露於大眾的公然猥褻行為,包括了兩個人在公園中出、口交、肛交、指交等性交行為。但是如果是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要求別人滿足自己的性慾的猥褻行為就會排除「性交行為」,這是因為刑法在處罰妨害性自主這個行為時,會因為行為人得逞的程度不同,還有對受害人的傷害不同而有輕重不一的處罰規定,畢竟中出跟顏射和揉屁屁顯然是不能畫上等號的!

至於性騷擾,因為還沒有達到影響受害人的性自主意思,也就是決定跟誰發生性關係的自由,而僅是滋擾了受害人關於性、性別可以不被干擾的權益。雖然侵害的強度不及強制性交及猥褻,卻也會讓人感覺不舒服,所以依法予以禁止。按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只要違反對方意願對其施行隱含有「性意涵」但非「性犯罪」的行為,並依對方順服或拒絕該行為,影響他工作、教育上的權益;或是透過各種表示方式如文字、言語、圖畫,侮辱對方、造成對方內心恐懼、冒犯,甚或影響其工作、教育或日常正常生活,都算是性騷擾行為。

其中,如果是趁受害者來不及抗拒、反應的情況,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私密部位的行為,因為時間非常短暫,就一般人來說根本不會產生性慾,所以沒有達到「猥褻」的程度。但是這樣帶有「性意涵」的舉動,不僅與被害人發生身體碰觸,更讓被害人承擔後續的恐懼及噁心感受,所以設有「有期徒刑」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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