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7)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修正草案》,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向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不在籍投票。不過由於朝野沒有共識,草案在提報院會討論前,仍須召開公聽會及朝野協商。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主張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是《憲法》明定的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生活等因素散居全國各地,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投票率相對較低。他認為,平地或山地原住民立委選區,都是以全國為選舉區,選務單純,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典範。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中央公職選舉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的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至於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等相關事項,由中選會定之。
另外,今日也初審通過由鄭天財提案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修正草案》。他表示,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應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不在籍投票,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試金石。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地的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的縣市投票。而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等相關事項,也由中選會定之。
不過,由於朝野沒有共識,在協商後決議,草案在提報院會討論前,仍須朝野協商。另外也要求,內政部會同中選會在6個月內召開公聽會,研議全面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