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檢警調內部犯罪事件,為了鼓勵內部揭弊,「偵查不公開」原則必須適度放寬,媒體依法應該保護揭祕人個資。
何賴傑表示,司法國是會議雖然要求NCC針對媒體報導司法案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訂定相關規範,但廣電三法只處理電子媒體,為了規範平面與網路媒體,政府應該訂定《媒體法》,平面與網路媒體應該設置自律委員會,針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導致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部分,給予當事人相同版面的平反與回覆權,另外,對於惡意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也可以考慮建立行政罰機制,但是處罰的行政機關應該交由刑事法院,而不是NCC。
何賴傑表示,由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已箭在弦上,這項制度如果沒有配合媒體報導「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建立,「未來不管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很多人坐上國民法官位子,就已經未審先判,這樣審下來會有公平審判可言嗎?」因此,刑事法院未來在實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過程,法官一方面可以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處罰的同時,衡酌司法案件媒體報導,是否已經對社會輿論產生扭曲效果,決定是否停止審判。
林照真:媒體若是善意報導司法案件,不該因此被解除執照
不過台大新聞所教授林照真表示,所謂司法案件「偵查不公開」原則,絕對不該以0或1的全有全無認定,儘管法務部統計民國102年到105年,有315件違反偵查不公開,被處分件數185件,但每一個違反「偵查不公開」案件,背後是否是出於檢警調與媒體人員的善意,都應該予以個案考量,因此,他無法同意NCC今天用立法方式,針對違反「偵查不公開」新聞報導,進行處罰甚至撤照。「偵查不公開是模糊地帶,媒體若基於善意報導司法案件,不應該因此被解除執照。」
今周刊社長梁永煌:落實偵查不公開,應該要從源頭管理
今周刊社長梁永煌表示,媒體司法案件的資訊來自於檢警調,因此,對於媒體報導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應該要從源頭管理,因為司法案件會洩密的就是經手的人,不管是檢察官或是訴訟代理人等,事實上,在司改國是會議後,法務部已經立案調查很多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察官,但台灣社會的習性常常是幾個月後又故態復萌。
梁永煌表示,為了避免媒體報導司法案件產生輿論公審的疑慮,司法檢警調應該針對司法案件,訂定採訪禁制區,不能再像現在記者坐在警察局跟警官泡茶,旁邊有嫌犯被偵訊,台灣司法也應該更獨立,檢方搜索不應該大陣仗動員大批員警甚至旁邊還跟著記者。
資深媒體人范立達:落實偵查不公開,是司法人員紀律問題
資深媒體人范立達表示,NCC目前只能管廣電,不能管平面與網路媒體,最近鏡週刊不斷報導馬前總統的司法案件,內容鉅細彌遺,如果沒有檢調承辦人員提供,根本掰不出來,NCC如果只管廣電,乎略平面、網路新聞的司法案件報導,根本是「鋸箭式改革」,治標不治本。
范立達表示,落實偵查不公開從來不是媒體問題,是司法人員紀律問題,司法人員若每個人都可以嚴守,媒體縱然是巧婦,也難為無米之炊,「請問,法務部、警政署,如果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檢警調人員,立即調離現職,還有誰敢洩密?」今天一直怪媒體這對嗎?媒體原本就有肩負監督政府責任,「梁永煌早年擔任記者,報導華隆案震驚全國,這些東西如果媒體都不能碰,誰來監督政府?」
范立達表示,NCC若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新聞報導,作為罰款或執照換發重要依據,他個人堅決反對,即便是司法新聞加註警語,他也認為目前警語已經太過浮濫,好像國家不相任人民智商,處處提醒這個不行,那個不行。他認同,媒體報導犯罪新聞對被害人,應該要更細緻處理,更有同理心,但這要靠媒體自律與公民團體參與對話,形成可長可久規範,不是靠政府嚴刑峻法,只管廣電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