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明確,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必須能夠充分體現出提高「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奴隸等級制度自然沒有體現出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封建極(集)權等級制度也不可能體現出社會利益的公正性。19世紀產生的「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也沒能體現出社會利益的公正性,因為它只能建立在「暴力政治和極權政治」之下。美歐等西方國家建立的「民主政治」依靠了政治「三權分立」為核心,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利益的公正性!
如果說奴隸制社會是以(狹義的)「出生等級」區分社會利益,封建集權制度是依靠(狹義的)「神授皇權」區分社會利益,而民主制度則是應該依靠「司法公正」去維護社會利益!或者說,奴隸社會主要是以控制社會財富去區分社會利益,極(集)權制度主要是以控制社會權利去構建社會利益,而民主制度則主要是依靠「公正機構」去維護(平衡)社會利益。這種公正機構,通常表述為「政治三權分立」。
時下的中國是以「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去創建和維持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只能建造在「暴力革命或極權政治」之下,因此,它會強力排斥「政治三權分立或司法獨立」。毫無疑問,建造在「馬克思主義或共產主義」價值之上的社會秩序只能強化「社會等級」,不可能提升(或突顯)社會利益的公正性!
強化司法獨立 才能提升社會公正性
然而,我們見到,美國等西方國家雖然依靠「政治三權分立」的堅實建構提升了社會利益的公正性,但依然存在不少嚴重缺陷。究其原因,應該是「司法獨立」須要升級強化!從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產生機制上,我覺得存在需要改進升級的必要。
首先,應當儘量削弱(或排除)由行政長官任命而改進為強化「民主選舉」的機制。其次,應當弱化「終身制」而改為「年審制」(或數年一審)。第三,應當以「專業性和公正性」為重要任免標準,弱化「性別與種族」因素。第四,需要提高「審判功效」,即各類司法人員需要學會運用「多因邏輯」進行司法審判。我相信,通過改進重要司法人員的產生和昇華條件,一定能夠提升美國等西方社會司法制度(或社會利益)的公正性!
為什麼美國等西方國家須要「司法獨立」的升級,因為我們見到在許多重大的社會事件中,公正的司法審判「嚴重缺位」!譬如「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強制疫苗的公正性、等等」,都體現出司法審判的「嚴重缺席」!這些重大的社會事件不僅在長期攪亂著西方社會的文明秩序,也在困擾著無數追求先進文明的「渴望之心」!
如果能夠有效的提升美國等西方國家社會利益(政治管理)的公正性,無疑會強化對中國、北韓、俄羅斯等國家的改造或改良。實現這些國家政治制度的改進或改良,自然有利於促進整個世界的和平穩定!美國曾經成為世界文明的燈塔,如果能夠改進(提高)自己的「社會公正性」,自然還會繼續成為引領世界文明進步的燈塔!
*作者為獨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