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大校長人事案之前,已經有一樁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案經監察院調查,並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案主查副教授能否參選校長,副查「迴避問題」,情況與台大案一無二致,郭旭崧與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同屬一家生技公司的獨董事與董事(郭亦兼薪酬委員),當時,教育部回函給監察院,即是以大學法優於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規定依校長遴選辦法,有任何迴避質疑「應由陽明大學遴委會秉權責認定並妥適處理。」到現在,教育部換了部長,還是沒能解釋,為什麼陽明迴避爭議遴選委員會可以權責認定,而台大不能?!
管案並無重大法律經濟利益衝突,「拔管」違反比例原則
教育部一再抓著獨董兼職不放,再多「逮」一個兼薪酬委員,首先,兼獨董並非台大遴選要點中「命為迴避」的要件,並未違反遴選辦法;兼獨董是依法報校准許,兼薪酬和審計委員則是依證交法規定,何來違法之說?去年八月台灣大召開薪酬委員會時,管中閔還不是校長候選人,他與蔡明興之間自無利益衝突的問題;直到去年十月他才成為被推荐人,自此之後,管也沒開過薪酬委員會;其次,教育部又抓著管兼獨董到與台大簽產學合作中間有三、四個月是「偷跑」,台大教授兼獨董,百分之九十五是校方核准就生效,事後再補程序,因為得六月股東會追認,接著開始洽談產學合作,十月簽約溯及六月,這就是正常程序,這個追認不只是獨董薪酬,還有追溯台大四個月的產學回饋金;其三,台大和企業簽訂產學合作屬私法契約,與教育部無關,企業要追溯到什麼時點,雙方同意即可;就算有問題,也是台大的問題,豈能因此剝奪管中閔的當選資格?這完全違反比例原則,談何「適法性監督」?
教育部駁回台大的聘任請求,既拿不出駁回的法理依據,還說不是「行政處分」,教育部空口說白話,一紙無法律依據的公文,憑什麼要台大服從?這個官司能不打嗎?從行政訴願打到行政訴訟,即使打到大學自治的憲法官司都要打!否則豈不是打開大門令憑教育部掐著大學的脖子,還談什麼學術自由、獨立精神、大學自治?
台大「抗命」其實是很辛酸的,第一,不知道要挨多久沒有正式校長的日子,打官司一年半載跑不掉,儘管教授照領薪學生照上課,說不影響台大校務,是不可能的;第二,即使校務會議做成新校長就任前,由代理校長完整執行職務,但代理校長權責同樣法有明定,特別是預算,萬一教育部抵死不認帳,屆時違法大帽一扣,不知多少人要倒楣,此刻的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吊在懸崖邊,代理校長郭大維走鋼索,拜蔡政府之賜,他們有了以脊樑骨寫校史的機會,這一頁也會為蔡政權多添一筆權力之厚顏與陰暗的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