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再探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檢察長「親書理由」貼於起訴書草稿?

2024-07-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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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聲處聽驚雷:莊榮松檢察長「欲行使」職務移轉權?為什麼?

響鼓不用重捶。該報導載:「(莊榮松)他亦表示願以書面之方式,行使《法官法》的『職務移轉權』,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承辦,以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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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中此語輕飄飄,筆者見之猶如「無聲處聽驚雷!」原因無他,莊榮松(雄檢檢察長)於當時係「願意行使《法官法》的『職務移轉權』,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承辦。」筆者請問:「為何要職務移轉?」是否承辦S檢察官始終堅持「起訴」,莊榮松及襄閱勸阻無用?果爾,檢方所宣稱之檢察獨立、檢察中立,實際上呢?

誠然,莊榮松可一再自清及宣稱「證據不足、保障人權」云云,但檢察長應尊重「承辦檢察官」才是正確的作法。若承辦檢察官依法偵查、論證及決定起訴(提出起訴書),除非「其論證顯然有誤」或「書類具有重大程序瑕疵」等重大理由之外,否則理應完全尊重承辦檢察官之決定起訴及起訴處分(書)。

細看該報導,愕然發現,莊說明當時細況,「雄檢檢察長『欲行使』職務移轉權?襄閱表示『持續』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因而未實施『職務移轉』?」對以上三個概況,法律人可有看法?若莊某能指出「承辦檢察官書類(起訴書)之重大疏謬」,何必職務移轉?乃至承辦檢察官「乖乖聽話」,焉有職務移轉必要?

該報導中,莊某澄清稱一堆理由,筆者見之苦笑道:「這是講給誰聽?」

檢方首長不應妄行「職務移轉權(介入權)」、避免實質干涉檢方獨立

近二十年前,筆者講授《法院組織法》課程及拙著書籍,一再闡述檢方首長不應妄行「職務移轉權(包含「實質介入權」)」,學者亦提出:「事實及法律問題之判斷,屬於承辦檢察官心證之形成者,以及依《法定原則》包含偵查終結決定起訴等,檢方首長『不應』行使指令權或收取移轉。」

該報導中,莊榮松講了一堆自清,略如:「承辦檢察官對案件的《法律構成要件》與證據是否充足,與襄閱主任檢察官以及他的看法不同」(註:此為該報導原文),老實說真的讓人感覺「倒打一耙」,彷彿指責承辦S檢認法及蒐證不足?據此,筆者公開聲援承辦檢察官(包含任何基層檢察官),只因「檢察獨立、檢察中立」為檢方之核心領域,豈容任意干涉?至於檢察長「個案之介入、職務移轉」有無正當理由,那是另一問題。

法律人當可細細讀閱該報導,包含透過實務上此類「行使職務移轉權」或「檢察官已作成起訴處分(書類),在無明顯重大瑕疵等遭上級退回,卻認為要補足證據?」懇請慎思,該案始末及客觀證據,由承辦檢察官依法論證即明。

另外,該報導載莊榮松宣稱:「該案可能因證據不足,遭法院為無罪判決之可能性極大」,以及「基於保障人權,自認應把關及積極表示意見?」筆者心想:說千道萬,講一堆保障人權都對,略如蔡清祥及邢泰釗最愛講:「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幾乎成了唱戲!然而慎觀該案,關鍵重點在於「檢察長是否違反檢察中立、是否實質干涉檢方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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