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再探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檢察長「親書理由」貼於起訴書草稿?

2024-07-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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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針對該案就問:「承辦檢察官就該案偵查終結,書論起訴書(草稿),檢察長及襄閱表示不認同及認為證據不足?」那簡單!莊榮松於該報導稱:「(不起訴)處分理由可受公評。」懇請高檢署行政調查報告中一併公布「該份不起訴處分及當時承辦S檢察官之起訴草稿,可否?」當該原承辦S檢察官起訴書草稿公諸天下,回頭細審「莊榮松於該報導所稱之各種理由」,屆時筆者當細細逐一討論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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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的偵辦時間軸:2020年5月底分案、2022年7月結案不起訴?

未免文繁。筆者直接提醒《該案時間軸》,茲用《文字圖表》表示如下:

使用法務部LOGO案之偵查情況。(作者提供)
使用法務部LOGO案之偵查情況。(作者提供)

內行看門道。由「該案承辦時程」細心觀察,是否察覺:

一、「承辦期間,長達兩年左右?」(由2020年5月下旬分案至2022年7月中旬結案)

二、承辦S檢察官原作成「起訴書類」,送審時「襄閱」不認同?

三、承辦S檢察官「聲請送檢察長裁示」,檢察長仍認「證據不足?」

四、承辦S檢察官遭調動(2021年8月)。細心可察,該案於2020年下半年間早已作成「起訴書類」,但一直未送出?承辦S檢察官遭「調動時」已長達一年左右!

五、接手承辦之雄檢辰股檢察官、雄檢前後任檢察長(莊、洪)、襄閱「均」認為應作成不起訴?並於2022年7月12日不起訴結案。

以上五點,實務工作者及讀者均可細細探究,魔鬼藏在細節裡,當靜待高檢署行政調查結果。

檢察長「親書理由」貼於起訴書草稿,不認同承辦檢察官起訴?

真正令人驚懼在此。該報導載:

「(原文)莊榮松說,經他審閱全卷後,亦認同襄閱主任檢察官見解,為表示負責,他並『將理由』以『書面方式』貼於書類上(筆者註:承辦檢察官之起訴書草稿),『要求』承辦檢察官續行偵查補足證據。其間,他亦表示願以書面之方式,『行使《法官法》的職務移轉權』,將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承辦,以解決爭議,但襄閱主任檢察官表示會『持續』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因而未實施。」(2024/7/19中國時報、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莊榮松對該案審閱全卷,理所當然,筆者沒意見。筆者有意見在此:「莊以書面將理由貼在(起訴書)書類上」。照理說,襄閱不認同,檢察長也不認同,此時承辦檢察官當知所進退,稟奉「上喻理由」作成不起訴處分,遑論檢察長「親書理由貼上去!」焉料承辦檢察官「頭硬如鐵,據理力爭!」光憑此點風骨嶙峋,筆者就要給承辦S檢察官按讚!

智者以喻而明,某天筆者作夢。某刑部員外郎退回「刑部小吏之《論告狀》」,其上簽批:「再議!」嗣小吏堅持不懈,再度提出(再次遭退),乃至三度提出!員外郎乾脆直接「下條子」寫明理由!試問:「小吏如何處理?」筆者夢中嘆評:「可憐一腔熱血,鐵骨錚錚。」又嘆道:「烈日秋霜今何在?焉知上位弦外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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