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再探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檢察長「親書理由」貼於起訴書草稿?

2024-07-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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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古以明。《魏書列傳、恩倖序》載:「夫令色巧言,矯情飾貌,此蓋苟進之常也。故甚者刑身瀹子、舐痔嘗癰,又何怪哉?」(註:刑身,指「自宮」。頓時讓人想起邢泰釗將公務書籍稱為「葵花寶典」,當真名留司法青史,詳拙文《評最高檢葵花寶典、六星廁所檢察長》;瀹子,指「煮食兒子」,或指《易牙烹子典故》,烹煮至親骨肉以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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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鉤黨清流禍、峭蒨月旦評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金庸《鹿鼎記》回目第一回載:「縱橫鉤黨清流禍,峭蒨風期月旦評。」見士人清流峭蒨壁立千仞,筆者自當躬身一拜。反之,群獠黨錮勾串,佯訛以詐天下,南北曰縱,東西曰橫,是以經緯交錯,禍虐恣起,何其貼切?

《清、格言聯璧》:「人爭求榮乎?就其求之之時,已極人間之辱;人爭恃寵乎?就其恃之之時,已極人間之賤。」此中格言所顯,但見「求之、恃之」四字,何其真實,又何其諷刺?令人不勝唏噓。

是以,《格言聯璧》亦載:「小人之事上也,必諂必媚,其待下也,必傲以忽。」事上諂媚,待下傲忽,這是賴清德心中要的檢方嗎?

後記:莊瑞雄立院公開抽加熱菸,併觀察最高檢(7/19)新聞稿?

筆者簡短談個司法趣聞。話說現任立委莊瑞雄,前陣子(2024/7/9)於立院公開抽加熱菸。無論電子菸(electronic cigarettes)或加熱菸(heated tobacco products),均為衛福部現行明令公布禁止之菸品(詳:使用類菸品包括電子煙或未核准之加熱菸都違法),姑且不論莊瑞雄之反嗆及帶頭違法,筆者認為「不分黨派或身分」,任何人只要違法抽電子菸或加熱菸均應依法處罰。

有趣的是,最高檢(2024/7/19)發布新聞稿《最高檢察署呼籲立法與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明定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轉讓等行為,是否負刑事責任》,其中載明:「審酌菸害防制法修正後,符合類菸品定義之含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產品,其管理與處罰事項,『均』依菸害防制法處理,僅處『行政罰鍰』。」(笑)

依法論法,筆者引用2023/7/28《法務部法律字第 11203509050 號函》所示:(原文)「未經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加熱菸),或『入境旅客攜帶』、或貨運進口等情形,…應屬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事處罰』優先原則之適用。」以上「加熱菸」三字,為法務部之該函原文,盼諒察之!(註:菸酒管理法最後修法時間為2017年12月27日,該法第6條、第45條第2項明定刑責、第45條第3項「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則為免責規定;實務上之個案,則依照所涉事實另認定之)

據此,最高檢(2024/7/19)該新聞稿長篇大論,猶如及時雨?智者及有識者當可一觀。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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