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行政「獨裁」立法「叛亂」司法「戒嚴」─叫我如何不為台灣哭泣?

2024-08-09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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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原告律師,我當然首先發言。我陳述和分析了相關法律及規定,點出會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的理由,然後比較了發出或不發出禁令的優劣。被告律師陳述後,法官總結。他說:原告律師對相關法律極為熟悉,分析深入。在考慮所有因素之後,他認為原告最終勝訴的可能較高。於是下令被告不得採取對原告不利的行動。除非另有變化兩造應於十天後到庭為更改為永久禁令之辯論。我一聽就馬上知道也許我在陳述中漏了一句:我認為原告在實質辯論時的勝算大於被告的主張,雖然,我原來認為這不屬於我的職責。無論如何,這正是台灣現行「臨時處分」辦法中沒有規定的明顯的立法疏失。由於法條不備,「大」 法官又沒人評估,逕自認定有難於恢復的損害。我可以合理推斷,大家對臨時措施的機制,連對外國法條的「繼受」都不完整,只是 紙上談兵,沒有實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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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以為我的分析是雞蛋里挑骨頭!因為如果緊急處分申請方的法律根據薄弱,沒有勝過對方的機率,什麽利益比較,無可挽回的損失等等陳述及判斷,根本是不相干的考慮。法律上站不住腳的一方,本來就應該有所損失,絕無以暫時處分拖延最後一定的損失的道理。

而就像行使裁量權必須明說才算符合程序正義,認為聲請暫時處分一方的法律理由勝算較大,也必須明說,不能要人推定,瞎猜。這也同樣是程序正義的要求。否則漫天價響的「心證公開」意義何在?

另一方面,裁定缺乏對兩造法律攻防勝算的評估,卻充滿在言辭辯論還未舉行前就形成的法律結論,用以「證成」暫時處分的必要,卻下意識地顯露「大法官」在沒有仔細考慮所有法律角度之前的偏見已然形成。

所以我斷定憲法法庭不會秉持着真正對憲政應該如何的認識去解釋這個案子。我不期待他們做出對民進黨不利的解釋。也不期待他們秉持公正,做一個法律上面應該妥善的適用,或「憲政」發展上有利的解釋。真正名副其實地做到憲法的守護者。台灣表面上的熱鬧,只有憲政的表象,沒有憲政的實質!

三, 延伸思緒:歪打不着的緊急處分

現在台灣真正的憲政危機是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罔顧台灣的半總統制議會制度是最基本的憲政安排的事實和前提,扭曲憲法覆議制度,做出「抽象」咨詢意見的違憲行為。

林石猛律師已經提到:行政院覆議不成只有接受一途。憲法的覆議制度是整個權力分立安排最為核心的機制,是憲政爭議最基本的解決辦法。在行政院有「窒礙難行」的顧慮之下,可以向立法院請求覆議。覆議不成,行政院院長只有接受。這也是類似美國總統否決國會議案後被國會進一步推翻否决後,只有接受的設計一樣。從來沒有美國總統對覆議失敗後的議案,拒絕簽署,請求釋憲的做法。尤其是在缺乏個案之下,更是不可能。

台灣憲法法庭現在卻反其道而行,無視憲法設計,扭曲憲法的覆議制度,創下惡例。當然,擅長咬文嚼字的台灣法界一定會說憲法沒有明文禁止行政權要求釋憲的文字。可是,在沒有具體個案適用相關國會改革法律的情形下,冒然受理釋憲,並進一步做出緊急處分,不僅是明顯違法做出台灣釋憲制度所無的「咨詢意見」或解釋, 更是實質剝奪拒絕覆議的憲法下的立法權力。

由於,台灣法界以咬文嚼字為高段,並且樂此不疲,所以,拜託!再聽信我一次:不要費心文字的有無,要看實際的後果;憲法法庭不應也不能違反憲法本身,實質剝奪拒絕覆議的立法權。如果有釋憲的必要或可能,唯有留待法律使用時遇到困難的個案。沒有實際個案顯示立法已經造成實施的困難,違憲的可能,逕自憑空想象「不確定性」, 「難於恢復的損失」,「有緊急狀態」,隨之發布類似戒嚴的緊急處分,這才是犯了 大」頭病的司法「超人」,庸人自擾的憲政危機!

*作者為律師、前法學教授;著有 ⸢務實主義的憲法 ⸥(台北元照 2008);哈佛法學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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