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起訴10元面紙竊案

2024-09-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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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智能不足、竊盜價值10元面紙遭起訴?

筆者簡要分析該案一審判決重點如下:(2024/8/30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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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生理及心智狀況:被告自幼患有腸躁症狀(生活中很容易需要洗手間的需求、案發當日也是因為在便利商店中又突然有如廁需求)、具有智能不足、焦慮症狀及糖尿病症。

二、被告於該案審理時,未曾被判有罪:該案審理時,被告過往並未有刑事前案(有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三、被告觸犯竊盜罪及其原因:被告雖犯本案竊盜犯行,竊取衛生紙一包財產價值低微,因腸躁症之如廁需求,才順手拿取一包價值10元衛生紙(面紙)。

四、被害人(便利商店)已表示原諒。(以上筆者編輯、節錄該判決)

針對以上四點,可觀察出該案被告之身心狀況及犯行概況。至於面紙之價值10元,該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雲檢113年度偵字第3661號),其起訴事實載明:「(被告於)統一超商虎大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五月花厚面紙1包(價值新臺幣10元)…。」又,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也請注意。

又,莫說筆者只評論檢方,該案一審判決若細看,其沒收載:「查被告所竊得之鳳梨3顆」(經查:該另案為彰院112年度簡字第2493號「免刑判決」:被告雖犯本案2次竊盜犯行,然僅分別竊取鳳梨3顆、5顆,財產價值低微,而被害人吳O駿業已表示不用被告賠償等語),此部分應該係誤植,但雲林地院該案一審判決所論為正論,筆者深表贊同之。

實務案例比對:檢方虐民記!

該案一審提到:「相較於檢察官有著『更多元的處遇方式』,這樣的起訴實在讓人無法認同!」筆者見之,深思「偷竊價值10元之面紙,為何檢察官要起訴?」進一步則思考:該起訴是否合理?是否偵查中可由兩造和解,經勸諭道歉或賠償,取得告訴人或被害人原諒,並得由承辦檢察官依照《刑訴》為緩起訴處分?

該案確實符合竊盜之犯行,但審酌被告身心狀況及智能不足,檢方高層頻頻呼籲「有溫度司法」,檢方起訴是否過苛?

誠然,真實且隱藏的原因,是否偵查中「告訴人不願原諒、堅持要求起訴?」或該案檢察官若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是否再議會遭高檢署(台南高分檢)發回?此類竊盜案件,是否無論標的金額,因犯行明確一律起訴?還是高檢署或最高檢宜制定「微罪(含標的金額標準,例如百元以下)」以供基層檢察官參考?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先前拙文《檢方虐民記—評心智九歲被告洗錢案》提到:「被告心智九歲、中度智能障礙(智商介於54至40),檢方用《洗錢罪》起訴?」更談及:「為何該心智障礙被告於警方詢問、檢方偵查時無法律扶助?」另則拙文《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檢方與心智十二歲被告認罪協商案》則談到「身心障礙被告(心智僅十二歲)與檢察官當庭認罪協商?」筆者衷心期盼任何智能障礙或身心障礙者之個案、偵審中都應受程序充足保障。當比對實務上個案,邢泰釗口中的「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大唱有溫度的司法?」實際上個案怎不讓人寒入骨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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