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起訴10元面紙竊案

2024-09-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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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被告之委屈,當然不只心智或身心障礙者。舉例而言,之前雄檢搞出「高粱酒紙箱竊案」,被告尤男偵訊後隔天喝鹽酸自殺。該個案遭竊紙箱僅壹個,是否構成竊盜悉尊重檢方辦案;惟查,尤男遺書寫:「到法院也死(指檢察署)、自殺也死,有錢生、無錢死!」雄檢(2012/9/26)新聞稿自稱:「經本署調閱當日開庭錄音光碟,承辦檢察官『開庭態度懇切』…。」媒體報導:「承辦檢察官獲知被告死訊,難過到『哭紅雙眼』,雄檢對此深表遺憾。」該紙箱案,迄今將滿12年。透過個案比對觀察,讀者們可有察覺「檢方有溫度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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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直說:「哭有什麼用?搞出一條人命才哭!開庭懇切?要不要公布偵訊錄音檔案,供全國聆聽以明?」(詳拙文《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

雲檢大喊「再犯?」宣稱已審酌其前案紀錄?

2024年9月10日雲檢新聞稿載:「(原文)該陳姓大學生於今(113)年3月間,甫因『另案』在雲林縣某超市內竊取物品遭查獲移送,經本署檢察官偵辦後,『給予職權不起訴』。…且陳姓大學生除涉有竊盜案外,尚有『其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就陳姓大學生《行竊衛生紙一案》,判決理由記載陳姓大學生『並未有刑事前案紀錄』,顯然有誤,此部分本署檢察官將研擬是否提出上訴。」

內行看門道。以上短短一段,雲檢講出「多少內情?」言外之意就是陳男身犯多案,本署「已充分審酌」,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乍看似乎有道理?

筆者直接戳破:一、該案審理時,陳男確實前案紀錄表「並未有刑事前案『有罪』紀錄!」雲檢居然抖出來「之前他案已受不起訴處分?」更扯出「尚有其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二、經筆者檢閱《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最後紀錄及錄影時間2024/9/11午後),並未查到「陳姓被告之起訴資料」,或雲檢將儘速補足?

真正可議之處,係雲檢於該新聞稿這句「(原文)就陳姓大學生『再度』在超商內『犯下行竊』衛生紙一案,實已審酌其前案紀錄。」請讀者詳閱該句,雲林地檢署意思是「之前竊案已經原諒,本次是『再犯』起訴?」

很抱歉!縱然是同一位被告,除非兩個案件具有關聯,否則之前作成「不起訴」就是不起訴!法律上就是「無犯罪被判刑(有罪)之紀錄!(含高院前案紀錄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雲檢漫扯什「前案紀錄表(廣義)」意圖打擦邊球,意思是「前案不起訴、該案檢方有起訴?」所以雲檢9/10聲明:「陳男『再度』『犯下行竊』、再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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