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察官起訴10元面紙竊案

2024-09-15 06:40

? 人氣

(長註:檢方或係採取《個資法》所稱「犯罪前科」,此部分包含「檢方職權不起訴」之紀錄,但懇請注意此係《個資法》保障「個人資料範疇」與「被告有罪紀錄」二者完全不同;至於雲檢該聲明「揭露陳男目前刑案狀態」是否另觸犯個資法,則為另一問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官字兩個口、面紙一包價值10元適宜起訴?

智者以喻而明。被告甲於「A案不起訴」(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確定),檢察官「起訴B案」,檢察署稱「被告甲再犯?」當真莫名其妙!A案是A案,B案是B案,檢方居然混同一概而論?筆者開玩笑說:「怎不稱累犯?」(註:累犯有其要件,這是開玩笑之語,切勿當真。)

細究之,若雲檢該新聞稿「此推論」可成,假設兩個完全無關的案子(不同時間、地點、標的),「(前案、A案)不起訴」形同虛設,他日犯罪(後案、B案)「直接疊加?」堂堂檢察署扣帽子稱「再犯?」更漫扯他案業經起訴於法院審理中,檢方根本忘了無罪推定?筆者心想:「該位被告陳男智能不足、身心病症及所犯『不同』個案行為,這才是關鍵!」仔細分析雲檢(9/10)這份新聞稿,令人嘆息。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該案真正重點在於「檢方高層大唱有溫度司法?」實際上個案被告智能不足,罹患腸躁症且基於如廁需求,只因竊取一包10元面紙卻遭檢方起訴?筆者舉一事以明天下,引用該個案之客觀事實(類案),請問基層檢察官有幾位會「作成不起訴獲緩起訴?」同理,立委諸公可質詢鄭銘謙及邢泰釗「10元面紙竊案,檢察官是否該起訴?」

檢方高官或當巧妙回答:「尊重個別檢察官獨立辦案?」或係「一臉痛心疾首『唱稱』不應該、要全力推動有溫度司法?」整天唱戲,真是夠了!

檢方長年稱「保障被告人權」,或可由邢泰釗愛將莊榮松《違反檢察中立疑義》乙案,見微知著而尋得端倪?

後記:檢方奇案!本官不知道!要問承辦人員?

順道一提,容積獎勵等有其法令規範。同此,例如政府標案均有《政府採購法》規範及限制,法制上應公開資訊,目的在於公開透明,得由民眾檢視標案金額或政府所支出之金流。準此,如何「避開政府標案、資訊公開」成了技術活?

筆者想起邢泰釗於《犯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董事長時(邢時任高檢署檢察長),找了一家「成立未滿一年」的「獨資一人公司」出版犯保書籍。(詳拙文《總長涉案,廉政署敢查嗎?》)

據悉,賴清德有政治潔癖,自可請幕僚查詢「天津企業有限公司」當初設立資料(最新資料至2024/8/9),並同時勾稽(同址、交叉比對)多家公司設立時間、設址地點(含歷次變更)及負責人,也不妨問問羅秉成有何看法?

邢泰釗貴為檢察官,曾任雄檢、北檢、高檢署檢察長,再到檢察總長。犯保協會具有公務色彩,慣例由高檢署檢察長任董事長。筆者就問:「邢某任董事長,《犯保》公務書籍,為何找成立未滿一年『獨資一人公司』印刷及出版?」邢泰釗或稱:「本官不知道!要問承辦人員?一切符合法令…。」筆者怎覺得這句「我不知道!」聽起來怪怪地,卻又有點熟悉?似乎近期也有耳聞?怪哉!

*作者為執業律師、曾任高雄律師公會第13、14屆理事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