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長許宗力等大法官卸任在即,憲法法庭28日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聲請釋憲的「擬制遺產課稅一案」,作出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就《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中,裁定第15條第1項第1款的部分規定違憲,並要求在2年內進行修法。
此案源於2017年底過世的陳姓男子,生前將持有約價值3億元的11萬4800股股票全數贈與周姓妻子;陳男死後,妻子和3名子女均放棄繼承權,使得陳男的非婚生女兒成為唯一繼承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計算遺產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將生前2年內贈與妻子的股票納入遺產總額中,最終核定陳男的遺產淨額為3億2435萬1907元,應繳稅額為5735萬4847元。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若是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仍需按法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此案的爭點在於,陳男死亡前2年內贈與妻子大量股票,這筆贈與被視為遺產並納入課稅範圍,但妻子和子女在丈夫去世後放棄繼承權,導致唯一繼承人,即其6歲的非婚生女兒,雖未從股票中受益、僅繼承1500多萬元的遺產,卻必須依法承擔巨額遺產稅。
而後,陳男非婚生女兒由法定代理人為此打起行政官司,行政法院一度判決敗訴,案經廢棄發回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案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並於10月28日裁定遺贈稅相關法規違反憲法,要求在2年內進行修法。釋憲後,財政部表示尊重判決,在2年期限內檢討並修正遺贈稅相關法規,在新法實施前,將根據配偶從遺產中獲益的比例來分配應繳納的遺產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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