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P的交保後重開羈押庭,地院依舊認定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而做出了再次讓柯P等4人交保(各加重保釋金與上電子腳鐐)的裁決,再度打臉高院與北檢。
北檢的抗告讓高院以四大理由(主要還是擔心重罪與串證)裁定發回地院駁回P等交保的裁決,重新審理地院對於這四大理由,特別是有關串證的疑義,主要關鍵還是「橘子」--許芷瑜沒有回來,讓檢方訴求一定要再羈押柯P 等人,讓橘子回來說明,才可避免串供。
回到京華城案收賄情節的說明上,檢方又緊咬著EXCEL檔案中出現「小沈,1500」這就是柯P收賄的重要證據(加北小沈集團7位員工每位30萬捐出的210萬的政治獻金,總共是收賄1710萬)。所以查了四個月,始終繞著這個來做為起訴的核心結構。問題是這條路線中最重要的金流、收受賄賂的對價關係全然對不起來,沒法說服大眾(北檢只有「某時地」來交代過程)。既然起訴書中無法交代清楚,那麼拉橘子出來做為再押柯P的理由明顯就非常薄弱,因為橘子出國若是連金流都帶出去的話,若是1500萬甚至更多的話,那麼如此龐大金額她是如何出得了海關?若是匯款到國外又怎麼查不出來?更何況橘子真的是柯P的「大帳房」的話,事證又在哪裡?……這不是北檢自己應該去舉證與查證清楚的地方嗎?讓柯P要「自證此事」,這是不是北檢卸責就是北檢怠惰吧!
同樣,北檢拉橘子來訴求再押柯P的主要理由,「呼應」了綠媒與名嘴一再強調橘子是柯P的「大帳房」「地下黨主席」,幫他管所有的密帳,所以一定要把她傳回來說明,因此一定要再押柯P,以免他們串證或滅證。這些說法與顯然是綠媒與名嘴一口咬定的,問題是若是橘子就是柯P與小沈之間的中間人或協助收賄者,那那麼不是北檢所應該拿出證據來說服社會大眾的嗎?(綠媒報導橘子男友披露柯P家藏有6000萬至1億的現金,問題是北檢曾往柯P家蒐證,為何沒有找到?查橘子的帳目也沒有大筆異常金額,找不到金流卻又任綠媒「妄加」報導,請問起訴書對這些有沒有交代或澄清?)
北檢無法證明或拿出證據,卻要急著在四個月後起訴柯P等5人,沒想到起訴書內一公布,馬上引發民眾黨和社會強烈的反彈,連綠營內部都有人認為這份起訴書的內容與理由太薄弱太遷強了!北檢一急馬上就提抗告。而在地院重審時,北檢把橘子在京華城案的「關鍵角色」說得更是不可或缺似的,同樣地和「小沈,1500」就是缺乏佐證,高院會裁決北檢抗告成功,關鍵還是在怕柯P與相關證人出去後可自由串證或滅證。
問題是北檢花了四個月的時間已經做出了所有搜索與蒐證,都無法給個完整與明確的人證事證來還原事件,還要靠推論或媒體說故事的模式來論述並「推定」柯P涉嫌貪瀆,如今再開羈押庭中還是繞著這事證「小沈,1500」與人證「橘子」而沒有拿出更新事證,更無法說服地院承審法官,連旁聽的民眾黨立委們都覺得「荒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