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夫妻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是個很重要的問題,其中牽涉到存款、房產、保單、股票等,究竟法律上對此有何規範,什麼樣的分產方式最公平、有保障?本篇帶你一文看懂。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贍養費、保險、脫產
最近有朋友詢問退休爸提出與家庭主婦媽離婚,展開無拘無束新人生下半場生活。兩者結婚已超過30年,是典型傳統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爸爸負責賺錢養家,媽媽在家照顧小孩打理家裡,從未出去工作過,婚姻持續期間買的房車等資產都是登記爸爸名字,小孩們都已長大,出社會工作,尊重爸爸想法,擔心媽媽以後的生活,故來詢問我如何保障離婚後家庭主婦的財產分配與經濟安全。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
一、法定財產制
唯一可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夫妻財產制度,也是九成以上台灣夫妻採用的。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夫妻各自管理名下財產,負債亦同,除「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需負連帶責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改分別財產制、死亡等狀況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約定財產制:需以「書面」向司法院「登記」辦理始完成,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二、分別財產制
從頭到尾夫妻的財產、債務皆各自負責,講白點就是有結婚跟沒結婚一樣,無法申請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離婚、死亡(一樣可以依繼承人身份繼承財產,僅不能使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不得請求財產,如鴻海集團創辦人郭台銘曾馨瑩夫妻,即在婚前簽署登記分別財產制。
三、共同財產制
基本上沒人在用。將夫妻財產分為「特有財產」即專屬夫妻各自的財產及受贈品,此為各自管理;「共有財產」即夫妻一同打理,處置財產需經雙方同意,乃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亦是一人一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同,亦不能申請。
夫妻財產制度可以變更,有共識最好
夫妻財產制度並非結婚前就要約定好,在婚姻關係持續期間皆可變更,只需注意法定財產制需去登記,之後依新制執行,所以不用擔心來不及,但是依然建議在結婚前先討論有共識較佳,也就是大家俗稱的「婚前協議」,避免之後因此起爭執。
其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簡單來說超過五年不行使,就等同放棄這個權利。需留意是夫妻「剩餘」財產,也就是說夫妻各自的資產扣掉負債乃剩餘財產,其中「婚前財產」不可分配,也就是屬於婚前財產的都不可請求分配,包含房地產等及無償取得(含夫妻贈與)、繼承的財產及撫慰金都不得請求;「婚後財產」可分配,其中包含上述不得請求事項產生的孳息、房租亦可以請求,例如繼承父母的房子,房子出租每個月收入10萬,其中房子不可以請求,因為是繼承,每個月10萬收入可以請求,從有婚姻關係期間開始算。分配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例如夫財產為1500萬,負債500萬房貸,夫剩餘財產為1000萬(1500萬-500萬),妻財產200萬無負債,妻剩餘財產為200萬,兩者差額為800萬(1000萬-200萬)的一半為400萬(800萬/2),妻可跟夫請求4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