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拍賣共有不動產
第二個問題是「有些人正在住」。馬在勤舉例,老大在住,父親死亡後,老二、老三與老大共有,老大根本不想分,等於擁有1/3的持分可使用全部。但法律有規定,共有的、持分的財產,任何一方皆可請求法院拍賣,讓它變成一人所有。進入法拍程序誰最傷?老大最傷,「拍賣完就沒有房子住了。」
3.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不過,馬在勤也說,有一機制是,因三人都有持分,當法院拍賣下去後,價高者得,「外面都可以進來買」,譬如某人出價1000萬元購買得標,法院會通知三兄弟,三兄弟是共有人之一,有優先承買的權利,「就是用外面的價格作為定價,問3個人誰要買。」若三兄弟都要買?則抽籤決定。
三、買賣
繼承房子?生前賣掉繼承現金?這樣做小心虧很大
馬在勤強調,通常希望不動產死後再分給大家,會比較賺土地增值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定義,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按照土地漲價總數額採用倍數累進稅率計算繳納的一種租稅;土地漲價總數額是指土地移轉時之總現值,減去按物價指數調整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的總額。馬在勤表示,台灣的土地40年、50年來都是增值的,「除非跌價,但目前沒有發生」,所以房屋持有越久,它是每年累進的稅率,「40年前持有的房子,到現在土地增值很多了」,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是,當你賣掉時,就要繳增值稅;但當你死亡時,增值稅會歸零重新計算,「所以你兒子今年繼承這棟房子,從現在開始,40年前的增值稅至今通通不算,今年開始計算增值稅,明年才是第一年。」
父母親若想避免將來子女因共同繼承而意見不合(一個要住、一個要分錢、一個要買房等)的情形下,可能心裡就要先寫下各人一人一間,那單獨取得所有權的人,以後便無此困擾,「爸爸遺囑就是寫這間給我,我沒有跟其他兄弟姊妹共有,不要來找我麻煩。」至於公平性,則無從判斷。
房地產直接繼承好?還是賣掉換現金好?
馬在勤建議,直接給房地產較好,主因為價格是用公告現值來看,所以遺產稅繳得比較少,「佔政府一些便宜。」
立遺囑贈長孫房子!多做這一步竟讓遺囑變廢紙?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曾分享,一爺爺生前立下公證遺囑,指定名下市值約3000萬元的不動產,死後要將一部分留給長孫。當時子女們因擔心爺爺年事已高,容易遭到詐騙,同時也將爺爺的不動產信託移至信任的兒子名下。然而前陣子爺爺逝世,兒女們與長孫帶著阿公的遺囑,至地政士事務所要辦理繼承登記,地政士一看不動產已信託,便直接告訴家屬遺囑無效,因辦理信託後,該不動產就不屬爺爺所有,遺囑自然沒有效力。
《民法》第1202條指出,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所以最後財產分配方式,也回到採第一順位平均繼承,或另外協議分割,長孫失去繼承權,爺爺的遺贈無法達成。
對此,馬在勤表示,應是遺囑先發生,可能爺爺不知道信託的定義為何,誤以為信託只是請別人代管,「像這種爺爺把房子信託給子女,美其名是信託,事實上不動產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子女了。」等於在還沒有發生死亡、繼承送給長孫前,子女就已先取得該不動產,基本上就已不是其遺產。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