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在決定與中共建交之前,事實上已要求國務院和相關人員做一些研究和準備的工作,並有了一些原則性的決定,那就是要透過立法來規範與台灣的新關係。根據於卡特政府擔任美國國務院主管遠東事務的助理國務卿的郝爾布魯克(Richard Holbrooke)的回憶,此一透過立法來規範台、美新關係的構想係來自於在艾森豪總統(Dwight D. Eisenhower)內閣擔任過司法部長(Attorney-General,亦有譯為檢察總長)的布朗內維(Herbert Brownell)的建議。卡特政府因鑒於台灣與美國不但長期存有正式外交關係而且雙方還訂有共同防禦協定,如因與中國大陸建交,就把前此與台灣的所有一切關係都廢棄,必然會在美國國內引起很大的反彈,為了平息美國國內可能的反對聲浪並繼續與台灣維持至少還能對台軍售以及與台灣的商業、文化和其他的關係,乃採納前述布朗內維的另立專法的建議,此為國際上沒有先例的一項創舉。
台灣與美國關於調整新關係於華府所進行的談判,就是在此一應另立專法保障的基礎上展開的。代表我方談判的楊西崑次長於1978年12月下旬就至華盛頓並住進了原我駐美大使官邸的雙橡園(Twin Oaks)。我是在1979年元月前往華盛頓向楊次長報到並開始參與和美國方面的談判。
為什麼會找我去呢?原來當美國宣布與台灣斷絕外交關係時,社會大眾對於與美國關係的未來,甚至於台灣的未來,都十分關切和憂慮。而所有在那時出面與美國交涉者幾乎清一色都是於1949年以後方始來台的原籍大陸的官員,並沒有一位在台灣土生土長的人員,因而有不少人,特別是出生於台灣的黨政人員以及一般有影響力的社會人士和基層民眾在公開或私下都表示:「台美關係的發展,關係台灣和台灣人民的未來,而在台灣人口中佔絕大多數差不多至少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生土長的台灣人,竟沒有人去參與談判,實在非常不恰當。」這樣的意見,讓蔣經國總統聽到了覺得很有道理。因此在外交部長蔣彥士和國民黨中央組工會陳履安主任的建議下,就決定派我前往參與在華府的談判。我之被推薦主要應係基於下列的因素:(1)我為土生土長的台灣人,(2)我在台灣省政府服務,具地方色彩(當時我擔任台灣省政府新聞處處長),(3)我曾留美獲美國法學博士學位,算是知道美國、瞭解美國,(4)我年輕,還未滿四十,可以顯現政府重視年輕人的參與。還有蔣彥士部長和陳履安主任都認識我、瞭解我。
台灣與美國新關係調整的談判,進行了二個多月。美國方面的代表為前面提到的郝爾布魯克與主管台灣、中國大陸及蒙古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蘇利文(Roger Sullivan,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of State for Far East Asia Bureau),而事實上,郝爾布魯克出現的次數不多,主要還是由蘇利文負責。我方為楊西崑次長、原駐美大使館一等秘書程建人先生(主要為負責紀錄和整理對國內的報告,他後來曾任行政院新聞局長、外交部長及駐美代表)和我。談判地點為美國國務院裡面的一間小會議室。談判的重點為雙方今後關係的性質、雙方今後交往的機構和名稱、我方今後在美國所設機構的數量、我方駐美人員今後可享受的權益暨今後台灣的安全保障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