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守博觀點:回顧我參與台美新關係調整談判之經過

2019-08-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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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關係法》第二條明白表明此一立法係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和安定,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台灣人民間之商務、文化暨其他關係,以增進美國外交政策之推行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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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關係法》第二條又指出美國在與台灣的關係方面的政策如下:

(一)確保並增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之人民和中國大陸的人民之間廣泛緊密和友好的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

(二)認定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與穩定,乃美國之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所攸關,並為國際所共同關切;

(三)美國之所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乃基於台灣之未來應和平解決之期望而來;

(四)認為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法來決定台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所嚴重關切;

(五)要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人民;

(六)應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台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因此

三、《台灣關係法》第三條表明:

(一)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二)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三)要求美國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這樣的《台灣關係法》,就其內容而言,與我們希望台、美關係要有法律保障、具實質的官方關係性質和來往、繼續對台軍售、並有安全的保證等等特性的要求,相差不遠,對我們台灣而言,可說差強人意,套一句外交辭令可以說雖不滿意但可以接受。

美國卡特政府對於在台灣關係法明文規定軍售與安全承諾一事,最初並不同意,他們生怕激怒了中共,幾經他們與國會的協商,最終還是接受了國會所通過的版本。卡特於1979年4月10日正式簽署台灣關係法使之生效時曾發表一個書面聲明,表示此一法案將使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能夠繼續維持商務、文化和其他關係;不過,他也強調此種關係之繼續維持,是在沒有官方代表及沒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基礎上進行的。卡特還表明此一《台灣關係法》的精神符合美國和中國大陸關係正常化時雙方所達成的理解,並反映了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的事實。卡特這些表態當然是做給中國大陸看的。事實上,當時的卡特總統非常熱衷於與中國大陸發展關係,對《台灣關係法》顯然並不十分重視和在意,他卸任後所發表有關他白宮歲月的專書《白宮日記》(White House Diary)中,在1979年4月10日他簽署《台灣關係法》那天並沒有任何記載,更不用說提《台灣關係法》了。中國大陸對於《台灣關係法》的通過與出現是很不高興、很不以為然的。1979年8月,美國副總統孟代爾(Walter Mondale)訪問北京時,鄧小平曾對《台灣關係法》表達不悅,並說此法使蔣經國得意忘形(cocky),尾巴都翹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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