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守博觀點:回顧我參與台美新關係調整談判之經過

2019-08-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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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對於台灣的安全保障問題,卡特政府並不十分熱衷,但美國國會方面卻十分關切而且極力主張應透過立法來表達堅定立場。談判中,美方的態度認為美方已準備繼續對台軍售而且也告知中國大陸,這已經夠了。我們則認為軍售連同安全保障應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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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美國在華府有關調整新關係的談判,依我個人親身的經歷和觀察,美方的主談人員郝爾布魯克和蘇利文有時態度不免有些傲慢,但整體來講,應該可以說是在彼此立場堅定、態度溫和、氣氛還算是友好的情況下完成的,而我方也在美國與中共正式建交他們雙方關係正走入蜜月期並與我國斷交對我非常不利的客觀環境下,適當地維護了我國的基本權益。加上《台灣關係法》的訂定,在美國與中國大陸建交後的台美新關係,實質上已符合前述我政府所提的五項基本原則。

20190606-總統蔡英文、AIT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酈英傑6日出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揭牌典禮」。(顏麟宇攝)
20190606-總統蔡英文、AIT美國在台協會處長酈英傑6日出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揭牌典禮」。(顏麟宇攝)

台灣關係法的主要規定與其影響

美國政府在準備與中國大陸建立外交關係之時,就決定以後其與台灣的關係將由特別立法來規範。美國國務院所草擬並送美國國會審議的法案叫《台灣授權法》(Taiwan Enabling Act),條文不多,主要在規定所設置的機構和該機構的名稱、人員與經費,以及如何繼續維持台美雙方的經貿、文化等關係。這個由美國國務院草擬的《台灣授權法》法案,套一句當年實際負責在國會改寫此一法案使之成為今日的《台灣關係法》的美國眾議員伍爾夫(Lester Wolff,那時他為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的主席)的說法,並未提及對台灣的安全保證,是個很軟弱(weak)而缺乏勁道(muscle)的法案。

伍爾夫表示他聯合民主黨籍的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Edward Kennedy)和克蘭斯頓(Alan Cranston)共同提出一項新的決議案,著重於維持美國對台灣的安全保證及軍售並強化與台灣的各種關係。經過伍爾夫以及美國兩黨國會議員,特別是參議員們的大力支持,《台灣關係法》終於完成立法,並於1979年4月10日經卡特總統簽署正式成為美國的一項法律。

《台灣關係法》條文不多,只有18條,是很特殊的一個法律,它用國內法來規範國際關係,其內容除了將美國在台協會的法律地位、功能、人員等相關事項法制化外,另外給予我國在美國所購置或擁有的財產和其他權益有效的法律保障;也規定我國及我國的法律,在美國的司法和行政部門中均應被視為具有國家和國家法律的地位;同時也要求美國政府應本平等互惠原則給予我國未來駐美單位和機構的人員適當的特權和禮遇。其中下列幾點值得在此提出予以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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