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守博觀點:回顧我參與台美新關係調整談判之經過

2019-08-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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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之能夠以前述的內容出現,有一個很大的背景原因,即美國國會議員對於卡特事先沒有和他們諮商(Consultation)就逕自宣布和中國大陸建交,深為不滿。但最重要的原因,當然是他們對我們台灣的支持。此次《台灣關係法》的訂定,是美國共和與民主兩黨的議員共同努力的結果,除了前面提到的伍爾夫、甘迺迪、克蘭斯頓外,民主黨的史東參議員(Richard Stone)、共和黨的赫姆斯(Jesse Helms)參議員等也多大力促使《台灣關係法》的充實和通過。而不少美國國會議員助理的對我們拔刀相助設法幫忙及提供資訊,也使《台灣關係法》的內容及遣詞用字更能符合我們的需求。多年來我們一直致力於做好與美國國會議員的關係,也很積極地爭取國會議員助理對我們台灣的認識、瞭解、好感與支持。我們在1960年代開始就有一個美國國會議員助理邀訪計劃,邀請國會議員助理來台灣進行訪問,並與相關首長會談。我於1970年代擔任台灣省政府新聞處處長和省府委員期間就曾經常自行或陪同當時的謝東閔主席和林洋港主席接待美國國會議員助理訪問團;記得當時最常陪同這些國會議員助理訪問團到台灣訪問的,有那時在我們駐美大使館和以後的駐美代表處的國會組服務的袁健生(以後曾任駐美代表及國安會秘書長)和馮寄台(以後曾任外交部禮賓司長、駐多明尼加大使和駐日代表)兩位先生。據瞭解,這些曾來台訪問的美國國會議員助理中有好幾位在《台灣關係法》草案的研究和草擬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也以對我們友好關切的態度與做法儘可能地幫助我們。我真希望此種美國國會議員助理的邀訪工作,應持續加強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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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的訂定,當年立即的效應是一方面安定那時由於台、美斷交所引發的我們台灣社會一時頗為驚恐與不安的人心,另一方面則是使台、美雙方多年來所形成的方方面面的緊密關係不至於中斷而可以持續維持與發展。

經過四十年來的驗證,《台灣關係法》已成為台美互動關係的定海神針,是雙方關係穩固成長的最有效的保證。

美國是個法治國家,國會所訂定的法律,上至總統下至一般庶民都應遵行。美國政府方面不問哪一個政黨執政,只要《台灣關係法》還在,都應依循這個法律來推動台美關係。即使中國大陸對《台灣關係法》非常不以為然,但它還是沒有能力迫使美國政府或國會修改或廢棄這個法律。其實,當1982年8月17日,雷根(Ronald Reagan)總統領導的美國政府與中國政府共同發表了關於對台軍售問題的《八一七公報》後,曾對我們台灣提了一個「六項保證」(Six Assurances),其中的一個保證就是不會廢棄或修改《台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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