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78年12月美國政府宣布將與中華民國斷絕正式的外交關係,並自1979年元月起正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這對於長期以來視美國為最主要盟邦並在國防安全上相當依賴美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及人民而言,是一個極為重大的衝擊。當時台灣正在進行的中央民意代表(國民大會代表及立委)競選活動被迫停止,執政的國民黨並且立即召開臨時中央委員會,同時成立中央革新小組進行黨政的改革以資回應。美國卡特政府隨後派遣其副國務卿克里斯多福(Warren Christopher)率領一個代表團到台灣來向我們政府簡報並就以後雙方關係有所磋商且做安撫。此一代表團抵達台北搭上座車離開台北松山機場時立刻遭到憤怒的民眾包圍和丟雞蛋。足見民眾對於美國卡特政府之對我們背棄相當憤慨。
克里斯多福的代表團與我們政府的磋商並沒有得到具體的結論。不過,我們政府鄭重向其宣布未來台美的關係應該以「政府關係」(Governmentality),「持續不變」(Continuity),「事實基礎」(Reality),「妥定法律」(Legality)與「安全保障」(Security)為基本的原則。
我們政府接著於1978年十二月下旬派遣當時的外交部政務次長楊西崑先生為代表到美國首都華盛頓繼續與美國國務院的代表進行談判。我於1979年元月中旬突然接獲外交部長蔣彥士先生通知要我立即飛往美國華盛頓去參與楊次長的談判工作。就這樣我在華府停留了一個多月,而《台灣關係法》也在這個時期於美國國會進行立法的討論與審議的工作,並在1979年4月10日完成立法程序由美國總統卡特(Jimmy Carter)簽署正式成為法律並溯及自當年1月1日起生效。
今年為《台灣關係法》生效40週年,台灣與美國雙方各有一些類似研討會等的紀念活動。台美新關係的談判與《台灣關係法》的立法息息相關。本文就先來談一談為什麼我會去參加調整台美新關係的談判,雙方談判又談了甚麼,並分析《台灣關係法》的主要內容和其影響,也要對台、美、中(中國大陸)三方關係的發展,做一番探討。
為什麼我參加台美新關係的調整談判
自從美國總統尼克森(Richard Nixon)於1971年7月突然宣布了一個震驚全世界的消息,即他將於次年應邀訪問中國大陸,接著於1972年2月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並與大陸共同發表上海公報,同年10月我們在聯合國的席位被中共取代之後,美國終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後簡稱為中、中國、中國大陸、或中共)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也必然會與我們中華民國(以後亦簡稱為台灣)斷交,已經成為一個無法避免的發展,只是在何時用何方式來實現,我們台灣實在無法得知。所以,卡特政府之宣布與中國大陸建交雖然使我們震驚但並非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