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守博觀點:回顧我參與台美新關係調整談判之經過

2019-08-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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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與美國斷交之前,我們除在華府設有大使館外,另在14個城市設有14個總領事館和領事館。斷交之後的談判,美國一開始就說中國大陸建交之後僅在舊金山和休士頓設立總領事館。所以,我們台灣最多也只能設二個分支機構,我們當然不接受。經談判爭取,最後美方同意我們在紐約、芝加哥、休士頓、亞特蘭大、洛杉磯、舊金山、西雅圖和檀香山等八個地方設置分支機構。不過,後來的《台灣關係法》則明文授權美國總統可以允許我們可在原設有總領事館和領事館之處設置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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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談判重點為雙方派駐的人員所能享受的待遇。由於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台美斷交後雙方派駐對方的人員,自然無法享有完全的外交官特權和禮遇。經談判協商後,雙方同意在稅負、居留和其他工作所需的便利方面給予準外交官的待遇,這一方面由於涉及對等互惠,談起來比較順利。

有兩個比較重要而敏感的問題,談判中就要更吃力,就是我國在美財產的保障及台灣的國防安全維護問題。我方主張美國與中國大陸建交應不影響我政府在美國所擁有的一切財產權益,而美方則認為依國際法,中國大陸應可對若干我國在美的財產權益特別是所謂外交財產(指大使館及相關辦公處所等之產權)有所主張。美國提出應以1949年為界線,凡在1949年以前以中國大陸資金所購置的外交財產應歸中共,而1949年(中共成立政權之年)以後,我方所購置的財產,則為我方所有。我們並不同意。由於有此背景,才會有長期以來作為中華民國駐美大使官邸的雙橡園(Twin Oaks)的賣出又買回的曲折經過。雙橡園自1937年起就由中華民國駐美大使館承租作為大使官邸之用。1947年當時的駐美大使顧維鈞以美金45萬元將其購買,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財產。因為擔心其為中共所佔用,所以在卡特宣布要與中共正式建交之後,我方就以象徵性的美金20元將其售予對我極為友好的共和黨參議員高華德(Barry Goldwater)所主持的自由中國之友協會(Friends of Free China Association)。在《台灣關係法》訂定而美國與中國大陸建交之風波平息之後,我們政府再以美金200萬元將其購回,現在依然是屬於中華民國政府的財產。《台灣關係法》對我們在美國的財產權益則有相當周延的保障;《台灣關係法》規定:美國對台灣沒有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台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台灣統治當局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持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台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正由於《台灣關係法》的此一規定,卡特於簽署《台灣關係法》時特別聲明他相信他的簽署應不影響日後有關在美中國外交財產的法律訴訟。事實上,台美斷交對我們在美國的財產權益並無多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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