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燈節標案疑雲重重,副市長陳景峻2日批長官柯文哲,私會廠商槮凌負責人,還答應要幫忙募款,「違反體制」,柯P稱僅是經過會議室,遭「攔轎伸冤」。事實上,北市府標案眾多,燈節也非金額最高的案子,但柯P私會槮凌負責人汪俊廷,甚至當面承諾「協助募款」,此一大「投標誘因」,在決標後提出,不但對當初有意投標的廠商構成高度的「不公平競爭」,柯P更涉違反《採購法》,被視為予特定廠商「優厚條件」。就此,詢問採購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有人員私下透露,市府不是第一次辦燈節,有經驗可循,確實不應該出現這樣的行為。
柯文哲不但答應為廠商募款,還同意燈節遊行活動另立標案
台北燈節標案,在歷經了1個月的來回修約,始終沒有用印簽約,柯文哲因此痛批離職的前任觀傳局長簡余晏「棄職潛逃」。接著,柯文哲將攤子移給副市長陳景峻全權負責,柯卻依舊在1月16日簽約前夕,與槮凌負責人汪俊廷私下見面,當面承諾要以市長高度「協助募款」,還答應燈節中的「遊行活動」,要另立標案,對外招標。此舉,引起陳景峻高度不滿,於上週(2日)的廣播節目中,痛批柯文哲「違反體制」。
陳景峻的發言,實有所本。依照標案的正常程序,主責的觀傳局在開標前,會先訂出招標文件及需求規範書,當中載明了承攬廠商的應盡義務,即要做哪些與燈節有關的事項,以此為本,各家廠商閱讀市府開出的招標文件內容,評估自身有無承攬的條件與能量,據此決定要不要參與投標。
最終在一群有意參與者中,由府內外組成的評選委員會,評選決定唯一得標廠商。對有意競爭的廠商來說,條件前後的一致性是極為重要的,若前後不一,就失去了公開招標的「公平」本意。
在經費條件方面,觀傳局所擬的「勞務採購需求規範書」中,將預算金額定為4050萬元,後續還能擴充3450萬(共7500萬),重點是,標廠商若經費依舊不足,得對外自行尋求贊助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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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在柯文哲與已得標的槮凌負責人汪俊廷見面後,原本的廠商必須自己就不足的部分,想辦法「自行募款」,卻因一次會面,就瞬間改為由柯文哲幫忙對外募款,形同一次私下會面,就更動了本不得修改的「需求規範書」。
由市長協助募款,可募得額數勢必大大增加,柯文哲此一承諾募款的舉動,已對當初考量自身沒有募款能力而放棄的廠商,構成不公平競爭,換言之,若此協助募款條件列出在前,投標的廠商家數有可能會多更多,更甚者,燈節標案也許就不會歷經3次慘痛的流標,到第4次也才2家投標。
柯文哲為何在一次會面就突然答應幫槮凌募款?是否有相關利益交換?柯文哲此次私下會面廠商就改變條件的舉動,與柯痛批前朝在大巨蛋決標後,首長在一次與遠雄的會面中,就將權利金改為0元,有何不同?相關問題,啟人疑竇。
北市府發言人:市長已說與廠商見面是因「攔轎伸冤」,無涉不法
台北市政府發言人劉奕霆表示,現燈節活動由副市長與觀傳局規劃中,市長已說與廠商見面是因「攔轎伸冤」,無涉不法,自然不會有對其他廠商的不公平競爭。
然而,進一步詢問《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有人員私下透露,北市府不是第一次辦燈節,有經驗可循,確實不該出現這樣的行為。
陳景峻所言柯「違反體制」有其理由,柯文哲此舉,也恐違反《採購法》第6條中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但至今,柯文哲未對外說明給予槮凌優厚「差別待遇」之理由,也無公布其與廠商私下會面的會議記錄。